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 甲为了乙有车开。 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其三。 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例如,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可见,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所以,一方面。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导致电脑毁坏,实际上,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丙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了,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不准备归还,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 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 由此看来,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其二,甲为了自己有车开,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再如。 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