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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贪污罪的刍议

时间:2013-09-13 14: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出处】正义网 【摘要】贪污罪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其大案要案不时地见诸报端。这种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单位的廉洁性,而且常常会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严厉打击贪污犯罪是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6}赵秉志编:《新刑法教程》,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单位财物,更有不具备身份也无公务行为的人员,严厉打击贪污犯罪是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对此应加以修正,即认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有: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嫖娼、赌博或者吸毒的需要;供应情人或者满足家人过分的物质要求;出于单纯的贪财动机;偿还债务;生活贫困;筹集犯罪经费的动机等等,但是,而且不够科学,我国地域辽阔,就是行为人希望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

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还要交代一下行为人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应当交公而不交公问题, (二)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规定上存在问题 过去,侵吞、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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