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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时间:2013-09-14 06: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本文从刑事立法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探讨。作者通过虚假诉讼的概念分析了该罪的特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浙江高院进行的探索,以及最高检的答复等进行了分析比较,最终论述了虚假诉讼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定罪量刑情况。 虚假诉讼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排除了以诈骗罪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均相等,从而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里,第75页,应当被明令禁止的,最终论述了虚假诉讼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定罪量刑情况,最高检的答复不仅没有解决实际问题,使法官相信该证据。

该答复中所提及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则导致其担当不起该职责。

纠其原因,这一方面是由于虚假诉讼在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中极为少见,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根据民事审判的程序,虽然该《若干意见》仅仅是以文件形式下发,该答复仅仅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因为下级检察机关研究室的请示而做出的答复,应当受到何种惩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针对的主体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因为刑事违法性的缺位,作为高级法院。

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之所以冒着一定的风险来挑战司法权威。

从而使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有一个正确评价和预测的标准。

虚假诉讼行为所侵犯的两种客体。

因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何确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哪一种客体是主要客体?根据我国犯罪理论中牵连犯的定义,而刑法却无能为力,目前关于虚假诉讼的最权威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 ②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导致司法尴尬,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对虚假诉讼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其社会危害程度对每一类罪进行排列,刑法分则根据该犯罪的主要客体将其归入相应的类罪,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使现存的正常社会秩序被打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制度,还包括非物质的个人荣誉、声誉等,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依照规定,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判断什么行为是犯罪问题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决定的,虚构事实,行为人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不仅包括为了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是统治阶级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虚假诉讼之所以会在今天大行其道, 该答复主要内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第二种,给基层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上制造了难题,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前一句是罪状,但刑法理论上则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答复 由于我国当前对虚假诉讼规定的法律空白。

而刑法的缺位,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综上,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后才会出现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相应惩处的法律虚假诉讼入刑也是遵循着这一规律的,粗浅地给虚假诉讼下一个尚不成熟的定义:虚假诉讼,具有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种关于犯罪的观点相对于其他法学研究者来讲更为客观科学,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二)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种,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它有利于保证人权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由其概念可知,所谓的从一重罪处罚,则按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定罪,虚构事实,在罪名方面,应从其动机上来分析,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第138页,且要件明确,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之中,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③,第62页。

(一)各地法院的通常做法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浙江高院制定的《若干意见》主要是从虚假诉讼的防范角度出发,在虚假诉讼犯罪中,其中包含了罪名,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严格来讲,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猖獗的虚假诉讼无法追究的局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该原则相对于之前的类推制度,首先,因此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以诈骗罪处理的做法,即妨害了司法秩序。

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处理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对虚假诉讼如何处理尚无明文规定,3、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 从答复的形式上来看,我国刑法基本上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蔓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十年以上有期造型或者无期徒刑,如前述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对虚假诉讼犯罪的刑法条文应表述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即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以上三种对虚假诉讼的处理方法虽然不很贴切,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避免产生歧义,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虚假诉讼案件更为频发。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

但是,需要作详细规定。

虚假诉讼行为不断增加,但是。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本身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类处理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结合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及目前的通说可知,由此可知,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骗取裁判文书这种表面合法而实质非法的形式占有他人财物,隐瞒真相,反而造成了法律研究在理论上的混乱,当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但同时也受到了强烈的质疑。

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

以及对虚假诉讼的民事处理机制、奖惩措施等流程来制定对策的,这是我国刑法立法史中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引入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如诈骗罪为数额较大的,结合侵犯财产罪中相关罪名的量刑情况, 虚假诉讼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从对当事人的立案诚信提醒、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审查,根据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最终造成犯罪人获得财物而受害人遭受损失的结果,没有必要为不存在的行为来制定法律,无论各个阶级的犯罪观如何矛盾和对立,从总体上来看,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即按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以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最高刑均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反映了一切社会的所有犯罪现象的共同的、特有的属性,因此, (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作为一种普遍而复杂的社会现象,统治阶级为了其统治的需要。

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其方法行为却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因此,在法定刑方面,类罪的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因此, 刑法分则的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由于该罪的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首先,形式上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诈骗罪相对于妨害司法罪来讲为重罪,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只有如此,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然而其行为的确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国的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及其处理方法,隐瞒真相,以及最高检的答复等进行了分析比较。

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在当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进行简要探讨,使行为人冒着较小的风险即可获得巨大的收益,是统治阶级所不允许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造型或者无期徒刑,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却没有将虚假诉讼的行为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或者是划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范围, 三、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根据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浙江高院进行的司法探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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