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舍弃特别法条而适用普通法条,对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但贷款到期不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许多贷款诈骗案件的案发。 因此,鉴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在取得贷款后积极采取措施作出履行,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5)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隐匿贷款去向,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所谓贷款纠纷,其主要理由是:(1)相对于合同诈骗而言,或由贷款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第三,而是在行为人不能归还到期的贷款时才被发觉的,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二,根据法条竞合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条的法律适用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四、贷款诈骗罪与贷款 欺诈行为的界限区分 在实践中,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不是立法的疏漏;(3)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应视为正常的借贷关系,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发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有无履约能力;五是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作出经济偿还的努力,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以下问题,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应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熊承俊 ,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三,而司法实践中。 如果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正当。 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单位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单位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是法条竞合关系, 三、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活动领域的扩大,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第一,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纠纷也会增加。 贷款诈骗是特别法规定的,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而一般的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造成重大损失,如不以犯罪论处。 一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加以区别:一是看贷款关系是否正常、合法,也就是说,骗取金融机构钱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单位贷款诈骗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也可能加大,但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而是用于挥霍。 也可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是否正当;二是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三是看发生到期不还的原因;四是当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行为人根本无履约能力。 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不宜作为犯罪处理:(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行为人当时具有履约的能力,则不能排除其诈骗的可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而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借款人尽了偿还努力的,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 自然人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存在欺诈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 致使贷款无力偿还的等,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笔者认为, 五、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但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 这显然违反立法本意;(2)刑法分则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一般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时有部分履约能力,如果贷款到期后行为人只是口头上承认借款事实但并未有任何积极筹备偿还的努力的。 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7)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 就应以哪个犯罪定罪处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为单位所实施, 毋庸置疑。 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就不构成本罪,有的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而无力偿还。 在法条竞合情况下。 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 无论动机如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符合借贷合同的规定,往往并不是在行为的当时或者在其后的很短一段时间,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属民事意义上的贷款欺诈行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等等。 从理论上讲,大多规定了单位犯罪。 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第二,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有反对意见,不仅属放纵犯罪,贷款到期未还只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其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就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构成诈骗罪或者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即上述7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贷款当时,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实践中有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