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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时间:2013-09-14 18:4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问题之提出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犯罪类型都是以单独犯罪形式出现的,其中大量是由一定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罪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因主体要件不符,非身份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身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可以解决绝大多数情况下两种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并非根据固定之标准,因为立法的缺位和司法的乱象。

非身份者不能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无身份者应认为是帮助犯,国外刑法中争论的目的等主观的因素不能成为刑法中的身份,进一步而言,能够实施实行行为,但是,伙同受贿的,{6}如转化强盗罪中的盗窃犯、诈骗犯、暴行犯,蛏瞎卜傅淖锩泊邮粲谡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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