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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时间:2011-11-27 03:45来源:晓荷丹丹的博客 作者:蓝莓之约 点击:
(民国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总统令公布;六十八年四月四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三、六、七、一六、二三、二七--三0条;并增订第二三之一条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民国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总统令公布;六十八年四月四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三、六、七、一六、二三、二七--三0条;并增订第二三之一条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化妆品卫生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卫生主管机关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卫生处(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化妆品之意义及范围)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系指施于人体外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其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四条 (标笺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标笺,系指化妆品之容器上或包装上,用以记载文字、图画或记号之标示物。


第五条 (仿单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仿单,系指化妆品附加之说明书。最新婚姻法


第六条 (标笺、仿单或包装应刊载事项及使用之文字)


化妆品之标笺、仿单或包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刊载厂名、地址、品名、许可证或核准字号、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号或出厂日期。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并应刊载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项所定应刊载之事项,如因化妆品体积过小,无法在容器上或包装上详细记载时,应于仿单内记载之。其属国内制造之化妆品,标笺、仿单及包装所刊载之文字以中文为主;自国外输入之化妆品,其仿单应译为中文,并载明输入厂商之名称、地址。


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标示药品名称、含量及使用时注意事项。


第二章 输入及贩卖



第七条 (输入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检查及输入无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备查等)


输入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输入化妆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连同标笺、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备查。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名称、用量、规格及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八条 (输入化妆品色素之程序)


输入化妆品色素者,应提出载有色素名称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www.hnfzb.gov.cn。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九条 (分装改装之禁止)


输入之化妆品,应以原装为限,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在国内分装或改装出售。


第十条 (变更原核定事项之禁止)


输入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之核准或备查事项,非经申请卫生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输入贩卖之禁止)


化妆品内含有不合法定标准之化妆品色素者,不得输入或贩卖。


第十二条 (改变标笺仿单包装容器出售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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