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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最新婚姻法年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是指土地使用权监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开发利用、交易、变更、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实施的监督、监察、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监管的主管部门。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使用权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觉接受监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土地使用权人的违规用地行为。
第二章开发利用监管
第七条开发利用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监察、发改、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和利用土地行为的监管。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凭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和文件到发改、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和规划、施工许可等各项报批手续,按照规定时限开工。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布局图、竖向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开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备案表,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工情况进行核验,符合开工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条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建设项目延建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变更意见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延建且土地使用权人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的规定上限。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发改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达标的审核意见,以及配建设施竣工和移交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等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竣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竣工申报备案表。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使用权人履约和执行的情况逐一进行核查,符合约定和规定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核验报告或执行划拨决定书核验报告。核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追究其违规责任。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交易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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