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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6-29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最新婚姻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娄底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山河、湖泊、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看看最新婚姻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学会最新婚姻法。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年以上,其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 (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 (八)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九)重要景点和景物的照片、录像光盘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合理解决。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