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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时间:2011-11-27 18:45来源:上花尖 作者:在这对你说 点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http://www.hnfzb.gov.cn。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 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 《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 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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