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5-16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我不知道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松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学习最新婚姻法。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事实上2011年最新婚姻法。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 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全市实行爱国卫生月、卫生日、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爱国卫生竞赛评比活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实施方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普及科学卫生知识;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