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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A制衣有限公司与卢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2011-12-08 14:06来源:山里人 作者:健3824 点击:
上诉人开封市A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制衣公司)与卢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0年12月26日开封市B服装厂合并到开封市C服

  上诉人开封市A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制衣公司)与卢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0年12月26日开封市B服装厂合并到开封市C服装厂,2001年12月21日又改制为开封市A制衣有限公司。卢X原系A制衣公司单位临时工。自2000年以来卢X多次要求A制衣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2003年10月A制衣公司劳资科长明确答复卢X不能办理,卢X开始向纺织公司反映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4年3月9日,卢X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河仲裁委)申请仲裁,2004年3月11日,顺河仲裁委以其超过仲裁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关于卢X是否与A制衣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问题,卢X主张其自1976年以来一直在B服装厂工作,想知道最新婚姻法。并要求A制衣公司提供工资表,由于工资档案等均应由单位保存,A制衣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工资表,依法推定卢X主张成立,即卢X自1976年5月10日至2004年3月以来一直在A制衣公司工作。期间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初,曾被A制衣公司委派到D制衣厂工作,后仍回到A制衣公司工作。故卢X与A制衣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新婚姻法。另查明:卢X自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应补缴养老保险费.96元,其中个人部分为3645.24元,滞纳金为.05元。

  一审认为:卢X自1976年到A制衣公司工作,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卢X应享有与其余职工平等的保险待遇,卢X与A制衣公司存在10年以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A制衣公司理应自1995年为卢X开始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现A制衣公司没有办理上述手续,故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A制衣公司负担,即A制衣公司应当为卢X缴纳养老保险直至退休。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一、开封市A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卢X办理养老保险账户及退休手续,并补缴自1995年1月至2008年6月养老保险费.96元,其中卢X个人各负担部分为3645.24元。二、开封市A制衣有限公司应自2008年7月按月为卢X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A制衣公司上诉称:其与卢X不存在劳动关系,卢X系临时计件工,看着最新婚姻法解释。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强行认定存在十年以上的劳动关系没有证据,一审程序违法,卢X的诉讼也未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的前置程序,请求依法驳回卢X的起诉。

  卢X辩称:其自1976年到A制衣公司处工作,系该公司的临时工。从2000年后多次要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退休手续。双方存在十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A制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卢风琴在A公司工作,A公司支付报酬,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卢X应享有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待遇,A制衣公司应为卢X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A制衣公司上诉称卢X系临时计件工,与其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市A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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