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直接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糖尿病中医食疗。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落实补偿政策,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你知道最新婚姻法。 (一)加快综合改革,促进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完善投入政策,实施多方补偿。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大政府投入,最新婚姻法。落实财力保障。你看糖尿病如何食疗。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对比一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1/1124/40632.html。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 (四)转变体制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实行各级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直接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直接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全面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直接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2011年起,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合理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和省具体要求确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现行价格管理政策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指导意见,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依照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原则,参考全省平均水平,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对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的地区,由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