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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和《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载体及场地、空间位置,设置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长(高)在10米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原则,应当通过竞价方式有偿出让。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法制、招标、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比看集体企业章程范本。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利用下列位置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二)城市广场、公园;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人行护栏; (四)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的站亭、站台、停车场; (五)汽车站、火车站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及外部空间。 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产权的办公场所,不得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按照道路、地段、节点、类别制定竞价出让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听听最新婚姻法解释。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竞价出让。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实施竞价出让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应征得非公共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产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竞价出让方案,统一竞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使用协议、办理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且正常发布户外广告的,在广告设置批准手续到期前为过渡期。如符合规划定点,过渡期满后,按照产权归属,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纳入统一竞价出让范围。 第十二条 具备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均可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买。竞买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价出让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