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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出资以女儿名义购房 女儿离婚房款怎么分 新闻晨报 父亲

时间:2012-01-28 16:25来源:茉莉花开 作者:洋洋爱相声 点击:
回复时间:06-19 02:31 不属于! 据2011年5月19日法制晚报的报道,“200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丰台检察院共审查办理房产纠纷民事案89件,其中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类纠纷的多达30件,占案件总数的32%。”这32%中,又以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屋分割产生矛盾居
回复时间:06-19 02:31
不属于!

据2011年5月19日法制晚报的报道,“200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丰台检察院共审查办理房产纠纷民事案89件,其中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类纠纷的多达30件,占案件总数的32%。”这32%中,又以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屋分割产生矛盾居多。



根据我国《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最新婚姻法。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这条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判断赠与的对象是以结婚为时点的。如果是结婚前买的房,就可以认定为是自已子女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结婚后买的房,则是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想知道最新的婚姻法



就上面这个案例而言,老李出资购房的房是在小俩口结婚前所购,又登记在了自已子女的名下,应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小媳妇的论调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再扩展一步分析,还是老李出资购房,却登记在了小俩口共同的名下。这时,房屋的归属却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就上面法条第一款的后半部分有一句“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正是这句话,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根据法律,婚前赠与原则上对自已子女的赠与,但是老人愿意赠与双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老李的出资购房,在办证时却加上了小媳妇的名字,就等于用行动作出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时,房屋当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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