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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关于这一条不是很清楚,能不能解释一下,什么是在继承人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又是什么意思呢?那婚后关于继承的遗产又算不算共同财产呢? 第一个问题:被继承人死亡后,首先确定继承人,然后进行遗产分割。这中间有个一个过程和期间,不是说你是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就是你的,要分割完毕后你才有权处置你继承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可继承的遗产尚未分割,当然不能要求分割可继承的遗产部分。 第三个问题: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问题:虽然离婚时遗产尚未分割,但是应继承遗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这个词不太准确)即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并不影响你取得该部分财产的权利,但是只能在实际遗产分割后,单独对这部分遗产起诉要求分割。 搜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就OK了。 解释已经很清楚了啊.实质上就是说这个可继承的财产还没有分割到位,也就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时离婚要求分割是不是行,要等到分割到位后再另行起诉来分割这份继承来的夫妻共同财产. 通俗的说就是先确认了夫妻作为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然后才能在离婚分割中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