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两条最新司法解释供参考:
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注:谁买了是谁的,不作为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注:父母买了是父母的,不作为共同财产。)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
主要是这三条,对女性并不利啊!希望被采纳
新婚姻法没有出台。新婚姻法出台未定, 新婚姻法出台内容未向外界公布啊,具体内容恐怕还要咨询公众,新婚姻法也没有出台关于生二胎、离婚后的内容,二胎目前最新政策城市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其余二胎是不允许生的。 【婚姻法】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 本婚姻法为2011年正式颁布的婚姻法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全文共21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新婚姻法。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新婚姻法在抽象层面和程序规则上继承、保留了80年婚姻法的内容,但在判决离婚标准的具体认定和把握上作了明示列举,在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上作了重大创新。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集中表现,新婚姻法第32条分列四款。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新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现形式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 一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 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 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 离婚彩礼返还的争议问题 一、彩礼的基本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 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一种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二、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中表述,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新婚姻法“重男轻女”?伤了丈母娘火了开发商 zhidao.baidu/Pages/Details.aspx?id= 这篇文章有详细分析!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1/1219/110142.ht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它的还是原来没有变。 楼主你可以看下这个帖子,有关新婚姻法的。 百度一下:新婚姻法买房注意事项。 没出新婚姻法,只是出了个《解释》,主要是财产分割(房子…)更明确了!二胎还是那样(计划生育)。至于离婚方面就是把现役军人的权利减少了(以前很霸道的,不懂自己看)。至于重婚或有配偶与第三方同居的还是以前那样(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相应补偿)没变。 1994年变动的婚姻法已经让坏男人有机可趁,许多女子意外怀孕 生孩子 不被承认事实婚姻法律上不是夫妇,已经深受毒害,整日以泪洗面。真要命!我们女人被逼上绝路了,我想好了~如果实在让我活不下去我就与、、同归于尽。新婚姻法不是社会的进步 而是社会的退后、、、女子的命运又将步入旧社会女人命运!!!我要是生女孩子我就把她掐死。如果某些男人不是怀有狡诈之心,他们怕什么财产分割?不离就不会分割嘛。今后社会是乱了套了,离婚率肯定攀升,不愿生女孩的更比封建社会还多,疾病爱滋病也增多、、、你想啊、、、打胎的也多、、、还不如去卖的实在、、、。 要法律是干什么的,不就是为了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吗?这下男人们可以有视无恐了~不写了,煮饭去。 错了,对男人比较有利吧 新婚姻法出台了 引来很多争议 ,其中最为厉害的是房产问题。 楼在可以看下这个帖子讨论的相当火爆。 百度一下:新婚姻法买房注意事项。 声明,我是男的,那法律也不是我写的,所以请不要冲着我来啊! 那法律只能说对我有害吧!这样只能让我找不到女朋友,有可能孤苦一生啊! 我也知道,做男人就要顶天立地,不然老天给的生理优势不都浪费了吗?那还要男人干什么?什么?生孩子?现在科技不是可以搞试管姻儿吗?所以说男人就应该撑起一个天,为子孙后代创造美好明天啊! 如果一定要说对男人有好处,那只能说是对那些有钱的守材奴有好处啊!也希望你们发泄的时候目标清楚一点,不要什么都说男人怎么呢?男人怎么样呢?我们这些农村的80后还真怕得罪你们这些姑娘啊。 说了这些也没什么针对谁的意思,只希望不要受冤枉气啊!~~~ 你猜? 新婚姻法出来后说来说去也不是讨论什么男女方的财产,而是瓜分父母的财产,这有什么好讨论的吗,父母好像没有义务为子女离婚付感情补偿费吧?再说了,总是说男人找小三,现在社会上女人出轨的也不再是少数了,别老把女人看作是受害者,有时候受伤的其实是男人。 只想说几点 第一:男女从来都没平等过 平等只是相对于以前来说的 如果女人再回到以前的生活 估计哪个女人都受不了 同样男人别得意 以前的男人是无知所以不知道珍惜女人 现在的男人却没有以前男人的本事 第二:新婚姻法已经出来 这些女人整天吵吵吵的 我知道心里不平衡 本来结婚就可以有一套房子了 现在一下子担心起来 以后净身出门 我想说一点 首付是男方支付的 男方有权利写单方名字 如果你觉得不平衡那首付你也参与啊 或者以后的按揭一起偿还 这样完全可以加入你的名字 所以现在吵吵吵的女人大多都是父母不会给她买房等着男方买了房子送过来的 然后就是想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 是 没错 女人生孩子那一年或者说连着几年都很辛苦 这一点没有男人会否定掉 可如果说什么为男人生孩子什么的P话还是不要说了 孩子就不是你的孩子?而且 有多少女人想过家庭不好的男人再创业阶段所付出的代价有多少 我身边女人一般大多都是随便找个工作自己过过 逛街购物聊天 闲得就等结婚可男人们都再干嘛你们知道么?每天加班加点 有些每天晚上都是半夜2、3点到家,所以一个家庭没有什么好说谁累谁辛苦什么的 当然说这些也不排除有些恶心的男人喜欢沾花惹草 但也少数 再说难听点只要不是喜欢沾花惹草的男人出轨那也不是女人勾引诱惑么?楼下有人说的好 有多少男人出轨一样就又多少女人陪睡还不少于这个数 第三:如果要怪就怪丈母娘吧 以前的观念生女儿就是赔钱 现在很多人说是这么说 但潜在意识生女儿就是一套房子车子什么的就是摇钱树 别说不会这么想 很多父母都这么想 上面一代有太多没混出什么花样的人抱着这种观念 靠着下一代出息 他们坐享其成 第四:关于婚姻法的 如果结婚后女方贡献多 男方自然看在眼里 不用女方提醒会主动把房子名字加上 当然 如果有些不要脸的男人无视女方的贡献 这种男人 女方也可以趁早考了早点离开了 不然就是你们说的如果离婚就净身出门了 新婚姻法没有什么保护谁什么的说法 只是稍微减轻了点男方的压力而转移到女方身上 有没有想过无力给男方买房的家庭 男方的压力有多大 这社会你们都知道赚钱难 那所有男人都是超人么?赚钱就简单了?还要拼了命的赚钱买房子 想过男方压力有多大么?不会,因为你们只向那些有钱家庭的男人看齐 所以现在网上吵吵吵的女人大多都是这种女人 行了 你们骂我也好 说我也罢 我代表不了所有男人 只是想为男人说一点公道话 要骂就骂吧 无所谓 1. 房子是人的必需品,价格高昂,婚姻现在就像股市一样无法预测未来,弄得大家都想人手一套房,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生活就是过日子,当一个家庭的思维都变得自私,为自己的房子而忙碌,万一家里需要用钱,谁来承担?买房是大投资,一套房子足已耗尽一个人的大部分血汗钱,这事还没完,估计连孩子也不用生了,夫妻关系一切都以金钱衡量,省得以后关系好离婚分不清,这样关系似乎变得更加紧张。最新婚姻法全文。 2. 婚姻法的好处:妇女的地位将得到提高,我想应该是,当妇女都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地位自然就提高了。不过还是要看传统能不能被打破,赢了必然创造新的理念,输了婚姻支离破碎的会更多。 3.我的意见: 婚姻法的目的只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保护婚姻的圣神,为什么不可以对房产判定划个期限?离婚分居2年就可以离婚,那么对于判定房产,比如婚前父母买房(目的就是为了儿子结婚,但是又不属于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这其实是非常矛盾的),也可以划个期限,通常结婚高潮年龄群在22-27岁之间,当夫妻双方的婚姻满足15年,房产有权被夫妻双方平分,如果不满足则依旧归属于起初购买方,购买方要对另一方做出一定的补偿。我这么建议的原因是 (1)保护父母老一辈的血汗钱不被骗取,同时也让双方父母增加对子女婚姻的信心 (2)增强婚姻的稳定性,不让以家庭为单位的资金变得支离破碎,夫妻间关系更加相互珍惜,共同发展,体现相互支持,相濡以沫的精神,同时也排出了婚外情的发生 (3)在夫妻间婚姻持续15年以后,妻子已经为这个家尽心尽力,妻子这么多年的付出有足够的价值来分的部分房产,这样也是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另外,这个在房产限购令下应该是比较顺畅的,有人情味,让民众觉得国家真的在为社会提供保障,大家一定会接受。 现在都是男人付首付女方陪家电装修。而家电和装修是贬值的(即使保留了发票有何用?)。房产是成倍升值的。明显男方得便宜。我国的女人除了工作还得生孩子照顾一家老小。如果到你三四十岁的时候男方找个小三,离婚了女方什么都没有。 这样一改我国的女人地位就更低下了。今后男人出轨了你也不敢离婚。只能忍气吞声。女人地位和封建社会一夫多妻时代有何区别?(其实有区别就是更惨,至少封建社会的女人不用工作养家,至少封建社会妾室家庭地位贱如家仆,至少封建社会只有正室嫡出才可以继承财产。) 婚姻法为什么不直接点改一条允许一夫多妻岂不是更好,反正那些有权立法的人都是男人。 婚姻法应该明确家电和装修的离婚分配。国内男方买房女方陪家电的现状暂时这几年不会改变。总之80后很倒霉。什么改革都让我们赶上过渡期。 生育之痛男人会懂么?如今健康代孕女子生一胎最便宜三万。即使人贩子卖女到农村也一万。这样的案子很多。女人的生育价值就是的从古至今男人买房的原因之一。而现代医学女人更可以单性繁殖即使男人灭绝。至于一起付首付的情况男方也理应多付。这还算好的。问题是现在很多男人都已经买了房你认识他的时候愣是要你陪家电的现象多了。法律为什么不完善这方面? 其实说来说去,都是中国五千年来封建思想惹的祸,重男轻女。家里有个男儿都拼命做事,盖房娶媳妇,干劲十足。生女儿的,就不那么努力了,日子过过就算了,女儿结婚后,自有地方住,根本谈不上为女儿操心多少,这是一个原因。为什么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引发了很多议论,甚至好多女的都不结婚了,是因为怕离婚后都没地方住,回娘家住那又是件丢人的事。出于心里的恐惧,思来想去,觉得结婚干什么,还不如为自己的事业早点打拼,以勉在别人家做了一辈子奴隶,还要最后青春逝尽的时候被扫地出门。其实女方也不是争个什么房子,就是安全感。没安全感,感情再好,也是要破裂的。但新婚姻法,对于未来女性来说,会是一种超越。但对于现在年龄在25-40岁女性、家庭又摇摆不定当中,则会成为这次改革的牺牲品。新婚姻法的出台,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这是不可否认的。 作为一名曾经在司法机关工作过的律师,我建议广大网友,不如先理智的冷静的听听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们的解读,这样只怕更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更好的处理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我的网站中设立了这方面的专题,去看看吧 !百度搜索一下就可以,这里不能加链接 北京博弈房地产法律网 新婚姻法才是真正的走向公平道路的一向法律,举例说,有一对夫妻,男方家长(省吃俭用)在外面连一碗5块钱的炸酱面都舍不得吃从小把孩子养到大到结婚,给孩子准备一套房子为的是结婚以后有个住所。女方家长认为,我生个女儿这下不用愁了,想用什么用什么。想吃什么吃什么,家里用的比男方加都是最好的,女孩年龄大了,准备嫁人了,女方父母出去借了两W块钱买了嫁妆,女儿嫁出去了,男方嫁买的全款房子,装修花了10W,过礼给女方5W,女方欠的嫁妆钱出来了,剩了3W女方父母自己装修自己的房子用了,结婚5年这对夫妻离婚了,男方家长哭了,女方家长乐了,郎朗的说房子点给我们一半,法院见吧。男方父母(省吃俭用)攒来的房子就这样没了,我认为新婚姻法才是公平的,才是降低离婚率的指正法律。你,我结婚了,如果不离婚你就有这个房屋的使用权,如果离婚了,那对不起。这是我的个人财产,有人说了,为什么女人就要在家洗衣做饭,你出去看看吧,现在有级个媳妇还在加洗衣做饭,侍候公婆,现在新婚夫妻,女方把钱,男方出门赚钱还要操持家务,这理找谁说去,你们惦记新婚房屋就不要结婚了,和房子结婚算了,你们说女的在加洗衣做饭,那男的出门赚钱,养家糊口谁说什么了,那换过来吧,你们女方买房,出门赚钱,我们男人在家洗衣做饭,班也不用上了,现在洗衣机都是全自动的,做饭都是全自动的阿迪锅,还因为个房子在这里叫唤,这房子你们只有使用权,跟你们没有关系,女方说买的家电不增值,放屁…… 嫁妆钱是男方的过礼钱,你们女方结个婚花了一分钱没有,你们自己寻思去吧。 楼上说的是人话吗,简直就是放屁!!结婚娶媳妇花钱自古以来天经地义! 难不成你个大男人还想靠结婚来赚钱??那还真是碰到WSN了,呵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