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适用原则上来讲肯定有一定溯及力,解释三是对解释出来之前存在的单方房产如果现在加名的话是仍然适用的,只是在裁量权上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这个解释,如果房产名属于一方的话,离婚房产分割另一方一般是没有权利的,即使有共同的还贷记录或者共同的房屋建设投入,都不会影响产权人的所有权,只是会给予投入部分相当的补偿。
当然法律并不是无情的,对于2011年最新婚姻法。如果是产权方在婚姻关系上的错误,法律绝对会对弱势方从其他方面有所照顾。
如果是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在没有正式约定各自所占份额的情况下,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享受对等所有权。
所以会有那么多人要求加名,为了放心或者家庭的和谐或者更多的原因。 司法解释有时会明文规定其溯及力,比如人损司法解释,以实施之日是否受理为分界点,有的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这时就适用一个基本原则,即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按照这个原则,因为司法解释三没有明文规定,就应当对8月13日之后新受理的案子才适用,对之前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的案子并不适用。但作为希望适用的一方,有什么理由来反驳这个原则呢?我们注意到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最后一条有这样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但是定稿时这一规定被修改为“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从这一变化,我们是不是可以解读出,司法解释三对施行之后尚未审结的案子都适用呢?这一理解也不是没有依据,比如司法解释一的第33条就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所以,我是这么理解解释三的溯及力的。 至于有这么多的人要在房产登记证上加名字,我想是为以后自己的后路着想吧。 寻求一种安全感吧 纵横法律网 李梅胜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