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再婚已有16年,生一女。爸爸婚前有房子,但娶了继母后不久由于种种原因以大房子换成小房子,请问这个房子算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吗? 如果能够出具当时换房子的证明这房子还算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吗? 如果离婚她要求付给她5万块钱,原因是当初嫁过来的时候拿的彩礼钱没有给足。这样无理的条件该怎么驳回呢? 现在继母她出去打工3个月,偶尔回来过,对家里不管不问,身为人妻人母根本不尽职更不称职。如果我爸爸先起诉离婚又该以什么名义来起诉呢?
一、大房子换小房子只是财产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其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 二、要求给付5万元彩礼于法无据。 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标准较主观,客观标准依据最高院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如果已共同生活十六年,不管有什么证明,那都算是共同财产。 离婚要求给付5万元的彩礼钱这个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即使女方提出来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没有给彩礼,也不需要补的。因为索要彩礼本身就是与婚姻法、民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的相当宗旨相违背的,法院不会支持的。 你继母出去打工这个不能做为你父亲与其离婚的理由。如果起诉离婚只能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 离婚就是感情破裂为条件,房子应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1、如再婚时没有婚前财产约定,可任定为共同财产; 2、出具当时换房子的证明不影响对共同财产的认定; 3、要求付给5万块钱彩礼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4、只能以夫妻感情破裂名义起诉离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