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要有证据才能证明房子的归属。倘若某人父亲刷卡买了一套房子给儿子作为婚房。若干年后儿子离婚。男方提出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婚前父亲为自己买的。仅凭那个房产证上的名字证据是不充分的。按照这个新司法解释,是不是说儿子还要保留老爸当年买房子时候去银行刷卡的条子呢??这个觉得现实么》求解既然是婚前买,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这个,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屋,只要未说明给两个人的,就退定只给自己的子女。而在上述中,男方要证明的只是是自己父亲买的就行,对给谁买的不负举证责任。 对于要证明是自己父亲买的,这个不难,首先如果女方还有基本人格,就不会硬说是自己爸爸买的,这样构成自认,男方免证,我想多数情况都应该如此。听听最新婚姻法。 如果女方真不要面子了,硬说她爸买的,男方要证明是自己方面买的,也不是很难,不一定要银行的条子,只要构成优势证据就行,当时那么多人证,难免在有点物证,所以这个证明责任根本不算什么。证据不要求确实充分的。 至于您说的对婚姻观念的影响,我想暂时不会有所改变的, 首先,解释三的立法初衷不在于此,法律本身不会刻意调整这种尚未逾越底线的道等风尚,只是有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对人们习惯有所影响,但这不是立法本意,更不是法律解释的本意。解释本意在于规范司法,而无关生活、风俗。 再者,女方要房子,是要求男方一个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的保障和夫妻自由空间的保障,并不完全是“贪”财,我觉得这个属于正当要求。并不完全是嫁给房子。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后,就像您说的,结婚时根本不会考虑到离婚,所以这个对于离婚时的规定,暂时不会影响到结婚时的具体要求的,这种观念也不会因此改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