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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7日早上,被告人孙****骑摩托车、被告人刘****、王某、王****驾乘套用牌号为苏ACRll 9的伊兰特轿车,在本市新天地小区蹲守,跟踪某某某某至小神龙培训班附近,确认某某某某在此上课后,被告人孙****至银行取款凑足2000元交给被告人王****等作经费,随后离开。被告人刘****、王某、王****则在培训班附近继续守候。11时许,某某某某从培训班放学步行回家,被告人刘****、 王某、 王****驾车跟踪其至本市中洲路博客园餐馆门前,被告人刘****强行将某某某某抱至车上,与被告人工杨轮流持玩具枪对其威胁,用衣物捂嘴及遮住其眼部由被告王****驾车经泰州等地往南京栖霞方向逃窜。途中,被告人刘****多次用手机联系某某某,索要赎金人民币 300万元;被告人王****多次私下与某某某电话联系,最新婚姻法解释。 要求某某某报警并明确不能私了。次日晨,被告人等行至南京市郊区附近,被告人刘****、王某误以为被警方围追而下车逃跑,被告人王****即电话通知某某某,其驾车送某某某某回靖江,当车行至扬州砖桥收费站时被警方抓获。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