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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大侠,专家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引起了这么的反响呢?我我个人认为第一这里指的是婚后,第二产权登记可以不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所以造成的影响不应该有那么大呀
所以请各位达人解读一二哈,谢谢啦! 理解的关键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和首付。不管婚前婚后尽管法律事实不一样但处理结果一样的。(以女方为例,男方的情况是一样的) 1、如果房产证上没写女方名字,且首付是男方或者男方一边的亲属支付的,那么归男方。 2、如果房产证没写女方名字,但是首付是双方出的,那么按份共有(就是按比例享有) 3、如果房产证上面有女方名字,不管首付是谁的或者怎么出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婚姻协议分割,否则平均分割。适当考虑双方的生活需要和离婚过错以及孩子归属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微调。 由于现在中国社会的习惯是,男方买房(首付),女方装修(一起还贷款)以及买生活用品,还有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因此此婚姻法被认为没有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隐性代价。 因为国人认为夫妻俩结婚了嘛,那么一起用的都是两个人的,离婚的话对半分,这是约定俗成的。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如此规定,让女方觉得很不公平。因此引起了极大地愤慨。 当然你也可以说结婚时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不就完了,但是结婚时都不想伤感情,特别是国人认为都一家人还谈钱啊谈房子啊很伤感情,因此现在摆在台面上讲了会觉得很尴尬。 因此次司法解释只能从法官判案实际出发,你不是分房难吗?干脆写了谁名字算谁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免得争,如果怕吃亏,那么买房就把自己名字添上。 这是正确的。 最高院不是为民办事,而是为他自己办案省事,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定纷止争,是为法院减少麻烦。 这就是高层的初衷。 婚后,父母出资,产权又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意味着是给父母赠与给自己的孩子,该司法解释将这种情形下房屋归受赠子女一方财产也是合理的,如同:一方父母赠与之物明确归夫妻一方的,当然视为一方个人财产。 此处正因为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体现了出资人的赠与意志,当然必须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否则无法推定为出资人赠与一方的意思。 现了出资ZTD。.。RDW是记在出因是什形的比处正因下房束换较杂然必三工去暗发度升为正食法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