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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03年买的房,当时他刚工作没几年,房子钱大部分是他父母给的,当时他的房子值10万元,双证齐全,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只有朋友自己的名字,朋友06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朋友想要离婚,但不知道房子是不是还要分割给女方或给女方什么补偿,在此向各位法律高手请教,另外说明一下我朋友的房子现在值20万,也就是说价格比他当时买的时候长了一倍。有人说房子从两人结婚后的增值部分应该算作是婚后的2人共有财产,那样的话是不是说从朋友结婚后到现在房子增值的部分要分给女方一些? 根据婚姻法,你朋友的房子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该是归他了,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共同财产;婚后房子从10万增值为20万,属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也无需分割。看着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 当然如果离婚后女方生活确实困难或者没有住处的,男方应该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也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女方没有对房屋进行实质性的投入,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增值部分也只属于男方个人的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就属于“自然增值”。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无需给对方补偿。 根据《解释三》简单点说,你朋友的妻子如果有证据表明(例如以她的名字交款的收据)结婚后曾为该房交过购买款项就可以按比例分得补偿,包括增值部分,如果没证据表明其交过购房款那产权就与她毫无关系,没有任何补偿。但《婚姻法》规定如果女方存在生活困难,男方应给予补偿,但这与房产毫无关系。 这在新婚姻法颁布是有一个法规说明:04年以前结婚的执行旧婚姻法的规定,04以后结婚的执行新婚姻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