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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转载]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契约精神解读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契约精神解读 作者:曾志慧 ---- 在我们曾经对于婚姻的向往和认识中,我们认为大多数人都会结婚,直到夫妻偕老、儿孙满堂。然而我们的 认识却不适用于中国的现实。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原来 的消除买卖、包办婚姻而保护婚姻自由,到维护牢不可破的婚姻,转向为几乎有求必应地同意离婚。 以上的变化来源于日益复杂的社会婚姻关系和婚姻形态,在"二奶""小三"横行的今天,如何保卫自己 的婚姻、如何在离婚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众多已步入婚姻殿堂和诸多未踏入围城的人关心的问题。本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引人关注的话题是"房子问题",主要涉及条文有第6条: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在未变 更登记以前的任意撤销;第7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 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归属于购买方,另外一方获得补偿;第11条: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效力问题。 尽管上述条文招来了一些人的非议,但笔者认为这些条文符合律法所追求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也符合当前 中国的社会现实。下面就解释的内容进行一些阐述: 契约精神的强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诸多关于房产确权的规定,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而言,最新婚姻法。是为了解决审判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从社会传统的角度来看,是某种意义上的改变和颠覆;从法律生活的角度而言,进一步凸显了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契约精神。 随着房子的价值越来越高,房子在婚姻生活当中的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在80后一代的婚姻当中,日益常 见的现象是父母帮助子女购房。对于一般的家庭,父母帮助子女购房可能需要花费其一生的积蓄,父母为子女购 房,是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其初衷是希望子女有一个幸福的婚姻生活,而一旦子女婚姻关系终止,父母终生的积 蓄可能面临重大损失,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了进一步明 确和调整,明确了产权归属的标准以登记为准,调整了归属的规则。该条是对于赠与人意愿的尊重,尊重赠与人 的真意,该条文消除了赠与人进行赠与的初衷与法律现实之间差距。 另外,该条文还是对社会上一些嫁"富二代""官二代"等择偶观念的一种批评和价值引导。(略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是对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在婚姻法上的认可和强调。对于产权的归属 和财产的分割有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效力做了明确的规 定,可以理解为是对我国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规定的完善。 梳理上述条文,不难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精神之一是强调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财产分割契约 性质,进而以契约精神来规范、调节和引导婚姻关系。 "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来 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不论是关于房产的赠与、房产的归属,还是财产的分割,都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调 整,可以说这样的调整以及价值引导比较适应现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发展,也与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但 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受到一部分人的批评,笔者认为可以从司法解释本身所宣扬、弘扬的契约精神本身 说开去。 契约精神的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支持者会说,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重视契约、尊重个人财产是对人 本身的尊重,彰显契约精神在某种意义上是现代婚姻制度的进步。笔者很同意这样的看法,但是笔者提出的问 题是,婚姻法律在调整婚姻法律关系时是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中国婚姻形态这一变化过程的原因还是结 果?我国婚姻法的每一次司法解释都备受关注和存在争议,说明了什么? 找到问题答案的第一步是提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人们对于婚姻法的期待是什么?或者说婚姻法的精神本 质是什么。我想说,婚姻法之所以总是受人诟病,不是因为立法者对于契约精神的追求和重视,相反,恰 恰是立法者契约精神的缺失。 人们之所以结婚,是基于神圣的爱情而结合,婚姻从起点开始,就是以夫妻之间的合意为基础,进而伴随整 个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合意不是房产赠与、不是财产归属,而是彼此忠贞、专一,相互扶持。因此,婚姻法所应 该彰显的是关于这一合意的契约精神。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夫妻忠诚契约、反家庭暴力契约,其次才是婚姻财产契约等,而在我国婚姻法律当中,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中,鲜见体现夫妻忠诚契约精神的规定。契约精神中有两个内容需要得到重视和彰显:契约守信和契约救济。违反者遭到制裁,受损害人接受救济。如此,才能脱离顾此失彼的立法窘境。 之所以关于中国婚姻的讨论总是会陷入财产归属、财产分割的泥淖中无法自拔,是因为契约精神总是在婚姻 财产关系中徘徊,而在婚姻本质、体现婚姻制度价值的层面却停滞不前。如此,才导致"二奶""小三"盛行, 才有无房不婚、一房一妻等社会现象的发生,其实质是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整个社会对于婚姻契约理念的缺失。 当然,《婚姻法》并非结婚法,而且一部关于婚姻法律制度、调整婚姻法律关系的法。笔者只是建议,在日 益复杂的婚姻关系中,依照立法者的本意,应当在更高的层面重视和彰显契约精神,以此建全、完善我国的婚姻 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培养整个社会的契约观念和诚信观念,这才是对婚姻最好的保障和对所有家庭最好的法律关怀。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