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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对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原则上说归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如果阁下结婚之前您父母帮您贷款买了房子,您的配偶是没有资格拥有这份财产的。对此,某晚报就发布一个记者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该解释或许可以改变择偶观,使得嫁富二代不如找一个潜力股。 房子当然是中国式结婚的要件之一,有与没有差别还是挺大的,宁可坐在宝马里面哭、也不坐在自行车后座上笑,这话从我们一直宣扬的道德上来说是很低俗,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很多人的想法。有没有这个司法解释,嫁给富二代也会少了很多年的辛苦拼搏,而找到潜力股则是很难撞到的大运。 这个司法解释貌似平衡了财产权、男女平权等方面的因素,实际上是破坏了最终的公平。道理很简单,毕竟买房的一方在国内来说大多数是男方,而目前的房价远不是初出茅庐的小青年能够承受的,基本都需要男方父母加以支持。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等于是宣布了大多数婚姻当中的女方无资格在离婚的时候取得不动产的部分产权。从这个角度来说,还真不如嫁个富二代合算,毕竟还能有大笔的赔偿金,要是嫁个所谓的潜力股,而这个股票还没涨上来的时候就离婚,女方拿到的东西就更少了。 那么,是不是婚姻双方在这方面的权利不能平等呢?很遗憾,这事儿确实不能平等。人这个物种挺奇怪的,进化使得我们拥有超乎寻常的大脑,而这样的大脑不能在怀孕的时候就发育完全。于是,我们在远没有发育完成的时候就降生,需要长时间的抚育才能独立生活,这可不像小羊、小马似的,生下来几个钟头就能随着大部队活动,人类的孩子练习走路都要差不多一岁才行。 按照一种进化理论,正是这种特性,使我们成为了现今的人类,也就是说,是这种长期抚育婴儿的行为,使得我们必须组织成社会,来繁衍后代、继续发展。在整个过程当中,女人所付出的抚养成本要高于男性,无论是十月怀胎还是初期教育,主要以母亲为主。这种付出比较多状态到现代也并未改变,除了怀孕等生理因素无法改变之外,现代社会的架构也倾向于女性在这方面付出更多,而社会所给予她们的回报是保证其各种权利不受到伤害。 其实还有一点应该强调的是,在婚姻这个准市场上,女性随着年纪的增长而使得价值下降,男性这方面不明显,甚至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上升。我们都知道,现在怪叔叔找小萝莉似乎并非是难事儿,而离婚再嫁的女士则寻找合适的人困难许多。这也是要在婚姻中更多维护女性权利的原因。 所谓平权,是在承认特殊性的基础上进行权利的平衡。女性在这方面付出得多,应该得到的保障就要更多一些,这不但是人之常情,也是司法所应该关注的东西。所以,这个司法解释看上去是一种公平,但实际上不但使得婚姻观更加恶化、夫妻关系成为某种交易之外,还在权利的解读上出现了误区。 由此可以看出,无怪新中国成立之时,什么法律都没有颁布的时候,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了。在很多立法者与司法者看来,这东西并非是只调整婚姻状态,而是肩负着社会的道德责任。按说这么想也不能算错,只是在强调过分平权的同时,又强调自己的道德倾向,实在是令人不能理解。 中国和印度是全球人口大国中少见的男性多于女性的国家,而且正因为中国和印度的变态社会陋习,改变了全球人口性别的天平。中印之外,全球的女性数量多于男性,而中国和印度加进来以后,全球的男性数量反而多于女性。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往往有一些偏见,各种偏见不仅从春天到秋到持续存在,甚至可能存在上千年。就比如说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统治者往往以为商业不创造财富,提供食物的农业才是根本。在中国的明、清两代,居然为了减小威胁政权的海盗或反政府武装(如郑成功),推出了海禁的愚蠢政策。在清代曾经规定,沿海居民不仅不能下海捕鱼,甚至不能在离海约20里的地区居住。 在印度,同样由于偏见,女性的地位非常低。在英国殖民地统治时期,和之前的数百上千年里,印度的女性居然要老公去世后要自焚陪葬。甚至在英国的统治时期,印度境内有个公国,这个公国的女王在老公死的时候也要自焚。女王甚至不敢说自己不想死,后来英国殖民者发现了问题,制止了自焚事件。有一个小说叫《环球地球80天》,男主角在经过印度时,也救了一个即将被烧死的女人。 目前印度除了极少数落后地区外,女性已不需要自焚了,不过出嫁时要提供嫁妆,嫁妆不够多的话,会在未来的生活中很没有地位。在印度本次的经济增长之前,我在1990年前后,看到一个新闻,称有个印度男人娶了老婆,要求老婆把陪嫁的黑白电视机改为彩电,得不到满足后杀死了老婆。 对于一些贫穷的印度人来说,杀死刚出生的女婴是印度女性少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按正常的人类规律,男婴与女婴的比例是105:100,只不过因男婴在成长的过程中死亡率高一些(淘气),而在成年后,在各种恶性犯罪中,一般是男性杀死男性,最后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中,女性的比例就越高。 中国女性数量少于男性的根本原因是封建思想和B超设备,导致不少女婴被流产。和印度女性出嫁要付出不菲的嫁妆不同,中国男性结婚往往面对承担购房义务的考验。 中国未婚女性或其母亲要求未婚男性买房,是否合理,我看没有讲的必要。在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认为自己是不讲道理的。其实矛盾往往产生在都认为自己讲道理的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因为人们往往都从自己的利益点出方要求别人。所以,在婚姻关系中,男方买房的潜规则之下,多数男方及父母当然认为这个潜规则不合理,而多数女方及其父母则认为理所应当。 在中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有一些旧的规定对目前不少中国人而言是不可思议的。比如事实婚姻,而随后中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说到事实婚姻,想起最近一个事情,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其中一个遇难者为一年轻女性,有个男性声称自己按当地风俗,是其老公,不过没有结婚证。根据事实婚姻和风俗,要求自己拥有温州和绍兴动车火车票售票的专营权。)另外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几乎所有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持续较长时间后,就成为共同财产,其中房产成为共同财产的期限是8年。 不过,2001年新婚姻法之后,通过婚姻实现套利就不行了,因为婚前财产一律是个人财产。关于房产,男方婚前买房的,事后离婚,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过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即使如此,对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双方离婚时,不同的法院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判决。 不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减少了婚姻套利的空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样另一方就无法享受房产升值的收益)。 更不幸的是,很多未婚少女还幻想男方买房后,即使离婚,自己也可以分得房产的一部分。 在这个司法解释颁布后,批评声不少,声音当然主要来自利益被损害的一方。其实人生在世,如果根本没打算占别人的便宜,也不认为自己的父母、子女、伴侣、朋友或是国家、任职的公司天然欠自己,就很少有牢骚。 其实,人不仅不应该轻易认为别人欠自己,也不能轻易认为自己欠别人。中国的父母尤其容易陷入自己欠子女的陷阱,很多年青人不像个人样,往往因为父母的行为让子女觉得父母天生就是欠自己的,于是养成了一身的坏毛病。 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2011年08月15日丁金坤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财产问题,而对于人身规定甚少,譬如连姻亲亲等都没规定,故称其为离婚财产分割法,更为名副其实。解读8月12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知目前是典型AA制的婚姻法,财产上楚河汉界分明,男女财产法律上绝对平等。 然而,社会上男女还没有实际平等,无论是财产还是人身,都还是男性占优。面对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却要求财产绝对平等,造成了男性更占优势,女性更处劣势。这样超前的法律,是不合实际的,亦未顾及民俗。 (1)婚姻法规定,小孩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俗中,都是随父姓居多,传宗接代,随母姓者寥寥。这种民俗固有可议之处,但反映了家庭生活以男性为主的现状。 (2)农村民俗,都是男方置房,女方带嫁妆,房子保值,而嫁妆容易消耗,如果离婚显然女方吃亏。 (3)女方容貌易衰,而男方容貌持久不变,一旦离婚,男方再找对象容易,而女方则难,此时若再无财产保障,则生活堪忧。钱钟书《管锥编全汉文卷三一》中说"男子五十,好色未衰,妇人四十,容貌改前。以改前之容,侍于未衰之年,而不以礼为制,则其原不可救"。故要以法律来保障婚姻稳定性,必须让男方离婚时付出高成本,否则的话离婚不可救药。 是故,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赋予女方多于男方的财产,才是实质公平。希望未来的婚姻法修改或婚姻法司法解释能调整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8月14日《北京晨报》) 这些年,拜金主义日盛,现实生活中,女人显然比男人更为拜金。有调查显示,70%以上的中国女人非有房的男人不嫁,可见,拜金女比比皆是。在一些大城市,之所以剩女那么多,最大的原因不是因为她们没有遇到自己心仪的男人,而是因为心仪的男人买不起房。 按说,最高院此次对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不应该引发如此之大的争议,因为解释非常公平公正,"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明显不是针对男女一方的,而是针对男女双方的,不仅是儿媳妇不能分公婆的财产,而且上门女婿也不能分丈母娘家的财产,这样的解释竟然让很多女人不快,不知道她们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我想不是她们的理解能力不行,而是无法摆脱小女人的心态,将女人被男人包养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在中国古代,婚姻关系基本上都是男人包养女人的关系,当然,女人并非就什么事情都不干,只不过是男主外女主内,分工不同而已。在那个时候,男人养女人天经地义,而女人相夫教子也是天经地义的。如今时过境迁了,中国的女人喜欢在口里念叨着男女平等,但实际上,没有几个女人不是希望坐享其成,嫁一个有钱男人的。古代的女人对丈夫忠贞专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绝大多数都能做到从一而终,而现在的女人大多数都是朝三暮四,谁有钱就希望跟谁同床共枕。 在房价不断攀升这些年中,女人的拜金情绪也日益浓重。在大城市里,一个未婚的男子要想凭借自己的能力和财力去买房子,往往只有望房兴叹的份,所以,绝大多数男子在结婚的时候只能靠父母买房。在一个男女平等的口号被喊得震天价响的时代,男女结婚却总是男方买房,实在是太讽刺了。这体现出了中国女人普遍缺乏独立性,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谈男女平等,在尽义务的时候却甘当缩头乌龟。 最高院对《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可以说正切中要害,既让男人从强大的购房压力中解脱出来,而且还断了那些希望靠骗婚发家的女人的财路。不难想象,那些对最新解释持反对态度的女人都是些什么女人,她们不是结婚动机不纯,就是希望做小三。真真希望踏踏实实结婚的女人对这种司法解释都是表示肯定的,在看到这个司法解释之后,笔者的姐姐也拍手叫好,认为该解释符合时代需要。 从法院朋友那里得知,这些年的离婚案越来越多,离婚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按说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是,就是因为女人舍不得男方的房子才搞得非常复杂,法院的办案人员常常为此而焦头烂额。此次的司法解释不仅让男人和男方的父母解脱了,也让办离婚案的法官解脱了,最为不快的是那些骗婚女和小三,那些在网上认为新解释偏袒男人的女人显然露出了自己的庐山真面目。 不管是以前的有关女人择偶的调查还是如今的最高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将中国女人打回了原型,原来,很多女人表面上说只重人不重财都是弥天大谎,真正独立的女人可谓凤毛麟角。不难预料,最高院对《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必然让中国的婚姻逐渐纯洁起来,家庭和社会逐渐和谐起来,骗婚、婚外情、离婚的事情将因此而大幅度减少。同时也必将促使中国的女人逐渐走向独立,不再是希望不劳而获小女人,而是有担当的大女人。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8月12日,针对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8月13日《扬子晚报》) 解释不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这样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将会面临缺乏可操作性问题。在实际生活当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父母将会无法证明该不动产是由其出资购买的。 更为重要的是,即便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确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但是既然相关不动产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那就表明赠予已经成立,那么该不动产产权就为子女所拥有,也就可以被视为是子女在婚后所获得的一项资产。而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资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样一来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只要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难免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利益造成损害,不利于更好地维护离婚案件中的女方权益保障,也与我国相关法律注重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宗旨与倾向不相符合。最新婚姻法。□魏文彪 分清财产容易离婚你信吗? 不少人称该解释让"丈母娘需求论"成为笑谈,更有不少公婆为此而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有些专家则想得更远,认为该规定在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这些言论有些可笑,其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婚姻中由男方买房。 再说,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它既然可让买得起房子的男方放心,也就同样让买得起房的女方放心。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今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此背景下,最高法出台此解释最大的特点便是将夫妻双方财产清晰化,为解决过往最难办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有力依据。而离婚都得所付出感情成本,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都未必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说财产分清了,夫妻就去离婚,你信吗?反正我是不信的。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司法解释只是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 相反,该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其惟一的残酷,在于它提示所有准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将来破产清算时,能为自己争得比法律规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进行某些特别的约定。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它惟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邓子庆 2011-08-16南方农村报 新闻背景: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8月13日南方农村报)。 新京:《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还是尊重夫妻之间意思约定的,比如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或者各归各的,或者是部分自有、部分共有。再比如,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财产,但法律没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单士兵:"从此不用再为房子结婚",这是人们从《婚姻法》新解中梳理出的理念。如果能让婚姻告别谋利时代,回归情感本质,那无疑就是一次对情感的重大救赎。其实,人们过多地把目光聚焦在"婚姻合同"的利益关系上,正是一种情感悲哀。 孙维国:在农村,房子一般是由男方家出钱购买或建造的,产权自然也是男方的。按照《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如果将其置于农村现实,便会发现,这简直是对女性权益的歧视: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女性恐怕连存身的地方都难有。这哪里是婚姻,等于是打工!这让女性情何以堪? 李克杰: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对比一下最新婚姻法。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我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姻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否则,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得利,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而《婚姻法》新解释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倾向,体现的是资本的规则,用法律规则强制婚姻家庭各方实行AA制,将感情和亲情抛到脑后。 何亚福:司法解释忽视了女性生育和做家务方面的付出,因此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副作用是,促使生育率进一步下降。举例说,一位20多岁女士找个男朋友谈恋爱,然后结婚了,住着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过两年生孩子了,当起了家庭主妇,但后来男方有外遇了,这对夫妇离婚了,这位女士有可能一无所有。因此,有网友惊叹道:"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 傅蔚冈:之所以不少人会把该司法解释解读成为是对男性的保护,或许是因为,每个有此念头的人在骨子里认为女性不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少已有女儿的父母更是如此认为,因为在观念中,他们是不会为女儿购置房产的。当然,他们也就会从心底里认为这个解释是对自己女儿的不公。 杨涛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于8月13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重庆晨报》8月14日) 这一司法解释最为人瞩目的热点之一,就是对夫妻婚前购置的房产和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简单地说,就是婚前谁付的首付并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简单地说,谁的父母出资房产就归谁。 司法解释一出台,许多人欢呼雀跃,他们认为"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他们憧憬着"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我当然希望,丈母娘推高房价的现状能有所改观,"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回归到纯粹爱情而结婚的这样浪漫憧憬能够尽快实现,让开发商气扁鼻子,免得被他们卖了还帮着数钱。但是,我以为,浪漫的传说毕竟只是传说,它并不会因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而转变为事实。 事实上,并不需要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婚前谁支付首付房产就归谁一直就存在。《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从法律上讲,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并且登记于他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理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判决的。而且,以往的判决还更有利于支付首付一方,即另一方只能就婚后共同实际用于还债的金额主张一半权利,但无权就增殖部份主张权利,新的司法解释倒是明确提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问题,事实上,婚姻法第二次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样的解释与第三次解释并无多大的差别,第三次解释无非是明确了将婚后父母购买登记于自己子女(而不是登记于夫妻双方)是一种赠予行为,但在这一解释出台前,这种登记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赠予,司法解释不过更加明确罢了。 无论是婚前购置房产还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其实对夫妻双方并无多大的影响,在解释实施前,我们并没有让"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成真,那么,在解释实施后,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让这个传说成真呢?何况,许多丈母娘要求女婿买房,并非是要为女儿沾男方的便宜,而只是传统的"有房才有家"的思想,是想让女儿过得更幸福些。一个45岁的向女士告诉记者说:"我那时候就给女婿下了死命令,不买房子不准和我女儿结婚。但我那也是为他们好啊,你说他每月挣点钱,都是全部花光,不逼一下他给他点压力,以后女儿和他怎么生活?"向女士还说:"即使真有一天女儿女婿过不到一块了,属于男方的东西,我一件不稀罕。"我想,她的想法代表着许多丈母娘的想法。 如果我们传统观念不转变,恐怕"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永远只是一个传说!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推出后,我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但许多人都不知道为什么要批评,或者有人知道原因,却不知道真正将面临的结果。好,我结合现在中国的司法现状,结合曾经发生过的案例,给大家看四个实战推演的结果,你就知道,这事儿就是这么欺负你! 案例一:小王(男)和小芳(女)谈恋爱,小王把房子钥匙摔在桌子上说:"我为了结婚买了房子,结婚吧。"小芳当然很高兴,有爱情又有房子,这是女人觉得安全有靠的最佳老公,于是两人顺理成章的结婚了。 陆琪推演:从今往后,如果哪个男人把房子钥匙拍在桌子上,你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过去并不会拥有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一百万的债务。其实最新婚姻法全文。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的还能争下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小王的这套房属于小王个人财产,但他贷款的债务却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务。对,就是这么欺负你!) 案例二:小王和小芳结婚十年,小芳生了孩子,又含辛茹苦的跟小王一起还了六十五万的债务(还没有还清)。这个时候,小王突然带着个女人回家,说要和小芳离婚,跟这个小三结婚。 小芳自然痛不欲生,她说:"离婚可以,小孩归我,房子归我,你净身出户。" 小王却讥笑道:"净身出户的是你。" 事实上也是如此,为什么?因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要债务没有还清,这套房子始终是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小芳只有追讨补偿的权力,没有追讨房子产权的权力。 这个时候小芳才知道,自己比拆迁户还要惨,拆迁户至少别人还承认他的产权,而对小芳来说,房子她根本就没有任何资格争。 男人有了小三,房子可以过户给小三,而正式的老婆只能带着小孩滚出家门,没有法律支持他们。 陆琪推演:在这种离婚状况下,哪怕男方出轨,女方也没有资格争夺房产,因为房产和她没有任何的关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认可她参与了购房,所以不算共同财产。只认可她参与了负债,所以只能拿补偿而不可能拿到房子。 小芳供了这么多年贷款,以为自己至少还有一套房,但实际上,不过是在替小三供房,她和孩子根本没有物业。 案例三:小芳被赶出家门后,找到了法律条款,她发现新司法解释里有关于补偿的条款,于是去跟小王要钱,索要在十年里自己承担的还款的钱和房子升值的钱。 小王说(那时候已经和小三住在房子里了),想要补偿可以,但不是随便给的。因为司法解释说了,是合理的补偿,什么是合理的补偿,那要上了法庭才知道。所以各自找律师打打看吧。 陆琪推演:这就涉及到中国的司法现实,找律师打打看,就意味着什么都能发生。 律师会说,这套房子买的时候一百万,现在值一百五十万,但没有升值,为什么呢?因为欠了二十年贷款,总共还款是一百三十万,加上小王首付三十万,是一百六十万。不仅没有升值,还贬值了(十年款根本没还他就不会说了。) 律师也会说,小芳你住在小王买的房子里十年,省下的房租难道不是钱么?难道不用给房租么?(这是微博上有律师亲口说的) 律师也会说,你自己说参与还款,但凭证呢?你要举证啊。如果你没有所有还款的银行存根,就不能知道你参与了,那么补偿就要商榷。 律师甚至会建议男方和你打一场抚养权的争夺官司,理由是他收入比你多,还比你有房子,你没有地方住,就不能好好的抚养孩子。想要孩子么?那就放弃补偿权啊。 各位可以看到,所谓的合理补偿,其实是有各种打法的。有条款支持你对半分,但也有条款支持他不对半分。 最后拼的是什么?拼的是谁家关系硬,拼的是谁家律师的关系硬,拼的是谁家是本地人。(这句也是律师亲口说的。) 案例四:我们就算给司法一个面子,当它完全的同意了小芳的主张,要求小王给小芳补偿五十万现金(这其实是假想的,按司法解释几乎没可能)。这个事情是否就成了?小芳是否就能拿到呢?当然不行。 陆琪推演:为什么我一直强调物业的所有权,而不喜欢补偿权,原因就在于司法执行上。好好的一套房子在那边,但完全不属于你,你拿不到。而就算司法要求小王赔五十万,你觉的一个带着小三生活的男人,会拿出五十万现金给你么?他当然会拖着不给。他会把财产转移给父母,把现金转移给小三,每天刷小三的信用卡,自己身上背满负债,最后告诉你,我就是没钱,你能拿我怎么样? 我可以告诉你,在中国,你的确不能拿他怎么样。因为没有强制执法的力度。你从一个帮别人还债的人,变成了一个别人欠你钱的人,而未来的日子,你就不断的要钱,不断的被羞辱,直至你放弃为止。 有钱的是老大,欠钱的是皇帝,这就是现状。 这四个例子,已经将事情分析的非常清楚。我从没说过,女人必须要男人买房才能结婚。也相信没有哪个女人因为一套房而活着。但不在乎,不代表就可以明目张胆的欺负人。 我还是那句话,当社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当社会本身还在欺负女人的时候,就不要提什么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只有整个中国一半以上小孩跟母亲姓,我才相信有男女平等。 以上 陆琪(没错,我是男的) 今天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正平等之名,占女人的便宜。 今天出台几条,其实简明扼要,都是围绕着房产而来。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不断出轨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就是排除房产的障碍,使得出轨的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离婚。 肯定有人认为我说话偏颇,没错,我是偏颇的,但我说几个不偏颇的事实出来。 首先,中国夫妻离婚越来越多,这个是不是事实? 其次,离婚案例中,以男方过错为主,这个是不是事实?男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远远高于女方出轨,这是不是事实?你要说这不是事实,我只能说你罔顾事实。 最后,很多男人出轨后不敢离婚或者不舍得离婚,是不是因为房产分割?恩?是不是因为净身出户的威胁? 以上三点逆推回去,我再说一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男人们扫清离婚的障碍,请问我说错了么? 有人说,不就是婚前购买房子属于个人么,这很公平啊,没有什么。好的,我举个例子给你看。 一个男人婚前选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女朋友说,我们结婚吧。女人当然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随后两人一起背上了七十万的贷款。这个家庭负债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女人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 二十年后,女人四十五岁,男人四十七岁。男人出轨,找了个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女方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 男人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 这个时候女人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男人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当然,也有人会很懂法的说,司法规定里有一条:"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说的很好听,但这个所谓的补偿,在我们的官司中会变成什么样呢? 男方律师首先会问,你说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你女方的还款凭证呢?你举证啊。 试问,你好好的结婚二十年,每个月还按揭,有几个女人会每次自己去还并且把付款凭证保留二十年的?大部分都是男人还的好吧,大部分都是通过男人卡还的好吧。 这时候律师就会说了,那你没证据说你参与还款了啊。 好,退一步说,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补偿细则是没有的,那参照什么呢?参照律师的嘴啊,律师可以给你打好,也可以给你打坏,甚至给你打到一分钱都没有。 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吧,这一条看似很公允,看似有补偿有退路的条款,其实就是如此险恶的用心。你傻兮兮的去替男人还贷款,可到头来他就可以拿去孝敬小三,至于给你多少赔偿,那就看律师打仗啦。 竖中指! 这叫什么法律?这叫婚姻法吗?这根本就是强拆。 你以为这房子是自己的,你以为自己出了钱就是共同财产,可是实际上,在法律意义上从来都不是你的,人家随便就可以拿走,并且强制性的说,不是你的,大不了给你补偿。 这不就是开着铲车把你房子铲平然后说我给你补偿吗?这不是强拆吗?这已经不是道理不是法律而是赤裸裸的偏袒。 有人说,男女平等么,男人可以买房,女人也可以买房啊。 男女平等我是同意的,但我唯一不同意的就是,为什么社会的男女平等没有实行,法律就要先行呢? 当社会还需要女人生孩子,还需要女人放弃事业照顾家庭,还需要女人回家伺候公婆,还需要男主外女主内,还需要男人赚钱而女人不许赚钱更多事业更好的时候。你跟我说什么男女平等啊。 不给女人事实上平等的尊严,却要她承担法律上平等的义务,这究竟是公平还是欺凌? 如果你真的要公平,很好,请各位男士也十月怀胎,躺到手术台上破腹产试试看,那个时候,我才承认有真正的公平。 以上 陆琪(没错,我是男的) 2011-08-16文/赵格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款出来,我一看,本想憋住少说,因为很多人也说了。但没憋住,是该骂。 我只能说,制定条款的人,都是这帮既出轨还想离婚不被瓜分财产的男人,更是一些大男子主义十足的男人,他们这是从自身需求出发。这条款,表面合理,表面上的男女平等。可男人和女人从生理、从社会角色、从职场角色上,就从未平等过。这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自然就是伪平等,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新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必将影响未来婚恋走势: 第一,妻子更被动。 女人在经济上更被动。如今的职场,男人的工资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买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来承担。如今,不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还得担心哪里伺候不周,否则就下岗,下岗了也没赔偿啊。最后年老色衰离了婚。对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买的,没你份儿。那婚后共同财产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后财产?大都培养孩子了。也就是说,女人,你白当了几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几十年。妻子的地位,摆明了还不如职业小姐吗? 第二,出轨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轨。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说明,男人出轨的代价会减小,为男人包二奶扫清了障碍,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离婚也没关系,不用跟妻子分房子,这势必会滋生越来越多的出轨男人。 当人,个人认为,"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条纯属扯淡,这可能吗,执行得了吗?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战争。男人给第三者的钱,通常没有借条或者证据的,同时,具体数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说了,要人家吃进去的吐出来,这容易吗? 第三,离婚率上升。 正因为,男人出轨的代价变小,男人离婚的代价会减小:婚前男人自己买的房子归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给其买的房子也归男人,离婚时女人没份。同时,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子只要没过户就可以反悔,男人因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离婚,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从而导致离婚率将会大幅上升。 第四,生儿生女的父母压力一样大。 婚前房产归自己,这说明:女孩子有一个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么重要。寒门难出贵子,寒门别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财产也与你无关。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压力。之前,生儿子的父母会觉得压力大,攒钱买房子娶媳妇而。如今,女儿再也不是招商银行,则是建设银行。生女儿的父母压力也变大了。这种情况下,逼得女儿的父母也要掏钱赞助买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买花戴,女强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来,什么是王道?自己老爸老妈牛是王道,要么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赚钱了。 所以,未来职场上,会催生越来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强人。这算好事儿吗?届时男人可能会发现,职场上越来越多的女人会来跟他们竞争。而在职场上的女人,会更加没有性别之分,她们会像男人一样去奋斗。 第六,不婚族壮大。 女人结婚图什么?新婚姻法出来,从法律上你图也图不了啥了。不仅该有的权利减少了,义务反而加重了。比如生孩子,这是双方的事情。这不是义务,而是约定。生孩子,要看双方的条件,比如年龄、身体体质。生孩子是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的。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女方。这显然又是大男子主义十足的条框。 如果说女人必须生孩子是义务,那男人就必须赚钱养家买房子是义务。这明显就是偏袒男人的条款,同时也是为男人离婚提供借口的条款。 照这样下去,只会让更多女人选择不结婚,不婚族会越来越壮大。因为婚姻已经无法给女人保障,还不用受十月怀胎之苦。这会让女人对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宁愿同居也不愿意离婚。 第七,剩女更多,宁剩也不嫁。 新婚姻法下,婚姻让妻子更被动,让男人更主动,离婚率如此攀升。将会让更多的女人对婚姻恐惧,于是,剩女还会增加。与之同的是,她们是主动剩下,宁剩也不嫁。 第七,婚姻类纠纷增加,官司会大幅增加,私家侦探、婚姻类律师将会很吃香。 关于离婚过错赔偿条款,肯定会让私家侦探更吃香,何谓过错啊,那得有证据啊,证据怎么来,那不求助于私家侦探了。 两个人还债要举证,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这分明是鼓励夫妻不要讲诚信。势必造成婚姻纠纷增加,婚姻官司增多,婚姻类律师吃香啊。 第八,择偶观变化,富二代、豪门吸引力降低。 之前,无数女人削减脑袋嫁有钱人嫁豪门。如今,从法律上已经明白规定了,婚前的父母的财产,没你份儿。所以,富二代,豪门都是浮云。所以,富二代的吸引力会降低,潜力股会大受欢迎。 最后,提醒一下: 婚姻改变不了命运。不管男女,在婚姻中,别希望通过婚姻图谋对方的钱财。不奢望,你才不失望,才不伤心。 奉劝女人:别拜金,别指望嫁有钱人、成功男。男人的成功和财富是他自己的事儿,与你无关。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部分规定概括如下: 关于房子: ①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②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 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④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关于孩子: ①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②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关于"第三者"与离婚 ①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②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③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关于票子: ①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王琳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这些规定出自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有观点认为"新解释"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也有观点认为,"鼓励彻底AA制"的"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 老实说,我看不出这份"新解释"会有如此大的魔法。要知道,司法解释并不是创设新法,而只是对现有法律的释义。"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婚姻法》已经明确了"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四种情形。该条第2款的表述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第3款还列明,"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简言之,在现行婚姻法上和既往的司法解释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是一直沿袭的陈规。而且,一方所有的房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归一方所有。"新解释"的"新"其实在于,明确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婚前由男方家长出资首付并贷款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在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但男方应对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的升值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网民对"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这一陈规的过度解读甚至误读,与其说是对法律的焦虑,倒不如说是对生活的焦虑。"新解释"一视同仁地保护了所有权人,而不是保护了所谓的"强者"。婚姻法并不是一部慈善法,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均贫富"不是它的立法宗旨。我们可以要求婚姻法在公平的基础上偏向弱者,但不能在倒向弱者的基础上去寻找公平。那些抱持着为了房才结婚的观念,甚至认为结了婚就应该分享另一方财产的心态,本身就需要矫正。 那么"新解释"能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吗?经由这场媒体狂欢,或者对某些人会有所触动。这些天,网上频见一句质问:你究竟是和房子结婚呢,还是和你的爱人结婚?这一问,既有道德至高点,又结合了情理法,可谓掷地有声。但在这个物质至上、爱情溃败的转型时代,尤其是在这个房价高企,而未来又无期的多元时代,仍会有不少年轻人从"有房"开始去挑选对象。 婚姻法倡导男女双方的人格独立,并明确各类复杂的财产归属,这是立法的理性选择。但这种法律规定对社会现实的约束其实有限。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无法化解、也无法推高房价,房价高企、婚姻观错位均另有他因。更何况,对于夫妻财产归属,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对于某些真把女儿当"招商银行"的家长,他们只需在认同这桩婚姻前,与男方家庭达成约定(即由男方家长出资为夫妻双方购房,且明确房产归夫妻共有),就可为女方拿到一半房产权的保证。再狠一点的,大可提出要求,将男方家长出资购买的房产直接登记在女方名下。 对于这些社会病,立法和司法只能谨守道德的底线。婚姻法新解释之所以引发恐慌,实则是某众出于对未来生活难以期许的条件反射。(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亲爱的木木: 我大学时和男朋友相恋。毕业后我不想上演毕业就分手的悲剧,死活让他到我工作的城市来。可是来了之后我把他介绍给家人,家人不同意我和他在一起。他们把我反锁在家,查我手机通讯记录,我出门他们都跟着…总之做一切可能阻止我们见面的事情。我跟家里人闹,流了不知道多少眼泪,可他们就是不同意,觉得他家条件太差(他是农村的),觉得他买不起房子。 现在家里人不断给我介绍相亲对象。我毕业到现在四个月,已经介绍了六个了,我以前还吵,后来发现没用,就随便了。他们不停向我灌输贫贱夫妻百事哀什么的思想。我感觉好累。其实跟那些相亲的出去吃饭,我心里就想,如果是和他一起去吃,他肯定会把大的鸡翅给我吃的。 一路过来,中间不知哭过多少回,有时候坚持不下去了,都想过自杀。现在家里给我安排了一个稳定的工作,但收入不高,他们就期盼着我嫁个有房的人。可我想自己出去赚钱,去做销售或者什么的。当工作、生活和感情都纠缠在一起的时候,我发现我只能去赚钱。 我想赚钱 亲爱的赚钱: 房子此刻是全中国人的命根,在很多女人或者她们父母的心目中,没有一套房子的人根本不配活在这个世界上,更别说还敢妄想结婚这么神圣的事了。 所以爱情失败去赚钱这个思路是对的,这世界本来就是由无数被拒绝、性欲得不到满足的人推动的,很多人买不起房,娶不到老婆,爱情成为悲剧,于是他们就奋发地去开公司、去摆摊、去卖烧饼、去偷税漏税、去上下钻营,最后他们成功了,买房了,祖国的GDP和CPI也得到了大幅增长。 这个励志故事惟一的缺陷在于,最后和买得起房的成功人士一起住进豪宅的女人,常常并非当初刺激他鼓舞他走上成功之路的那个。 我给你的建议是:你是真的非这位男人不可,那就仔细评估你男友的成功潜能,如果感觉他具备了在女友那认为买不起房子的男人都应该去死的父母刺激下奋勇赚钱的潜力,那么你俩可以一起写份"买房计划书"递交上去,努力说服他们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又或者你本人其实压根觉得在鸡翅面前房子只是浮云,而且你具备了视父母压力以及全社会普遍感染的房产焦虑症如粪土的坚强神经,那么,你大可以一辈子和你爱的人租套房,然后说爱谁谁。当然你最好确认大鸡翅确实能赋予你力量,支撑你和男友一起度过未来漫长岁月。 至于你自己,如果赚钱能带给你快乐,你当然可以去做销售或者一切能赚钱的事情。就算失败,你还可以回去找父母,反正他们对你的事那么爱包办,我想他们也不会介意再包办一回,他们还正好可以恭维自己又对了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