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朋友给我的留言,请哪位懂法律方面的老师给出个办法,先谢谢了! 我的父亲外面有人了,还没跟我妈离婚,就跟人家同居了。 因为我已经满18周岁了 。 关于财产的分割 不涉及到我这块 , 但他说我结婚他管 :楼房什么的 。 我不相信他 想跟他立字据。 以上是朋友的留言,麻烦懂这方面的老师 给想个最好的办法,怎样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 来让他父亲 给他立个合法的字证据,让他在结婚的时候能即使他父亲不认帐,也能依照法律手段,强使他父亲履行诺言呢?
重谢!
字据我认为是不牢靠的。 方法一:如果立字据的话,效力最高的是公正字据,去公证处办理。如欺负后悔的话,效力最高。 方法二:律师公正的字据。 方法三:三个与此事不相干的人见证的字据。 方法四:直接和其父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个方法最直接,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如果他的父母要离婚,从事情的叙述上看,他的父亲是婚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其母亲予以补偿。 中胡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最新婚姻法。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供参考吧
楼上的说法有一定道理 在没有离之前到公证处去公证一下 负条件的离婚,也就是说你妈和你爸在离婚之前就去公证财产如何处理 到了公证处就把你的想法说给公证员听, 让你老爸的意愿结婚给你房子,公证到公证书里去 这样你的问题就解决了 在你结婚的时候, 他一定给你房子 因为在没离婚前,你老爸还是你老爸 叫你老妈以离婚财产分割为由去公证吧! 在把你的想法告诉你妈和爸
公证后是有法律效力的
我感觉还是应当通过自己的双手努力拼搏来换取以后的幸福生活,对于父亲给的财产,当然父亲疼爱子女愿意把一部分财产分给自己那样我们可以选择接受。
楼上说的有道理,当然,你如果希望你父亲许下若言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的话,你就让你父亲写个法律文书并去公正处公证。具体怎么写,你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咨询。
呵呵,房子很难挣的。如果那个父亲真的有心,趁现在还认账,让他写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下来,并到公证处去公证。最新婚姻法。或者直接让他过一户房产或给一笔钱给你朋友。 如果单方立字据是可以反悔的。 另外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把你朋友你房产写下来,尽管是成年人,但如果夫妻自愿给予财产也是有效的。
我就是搞公证的呵呵
你父母如果离异的话,他们说管你结婚,你可以这样立字据:让父母双方都付一样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看看最新的婚姻法。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立字据,效力相当于其父母的离婚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如到时候父亲不履行协议,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上面的供参考。
你问的这个事,迄今为止因为法律理论上的争议,请你朋友不要对此报以太大希望,同时像一楼所说,应自己努力换取幸福生活。
这里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否则你也没法和你朋友说。这类型的案子现实中有很多,曾办理过一个,向法院申请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无效并如同其他案件一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我们国家法律实践上将“赠与合同”视为实践合同,即使办理了公证,公证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能使合同成立或生效,它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条件。公证的意义在于公证后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上。很多人都认为合同一经公证就万事大吉了,这是对公证法律性质的理解错误。
依据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的,如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即在没有实际赠与之前,赠与行为可撤销。而我国《合同法》却将赠与合同关系定为“一承诺即生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虽然两法在理论上有背离,但现今司法实践中,因民法是上位法,故仍将赠与行为是否履行做为赠与关系合法成立的条件。
同时,因为他父亲的话对他来讲是一个“可预期的利益”,涉及物现在并不存在或并非立时就要实现,对此,依新的“公证程序规则”,超出了可公证范围,无法公证。
如有问题,请建议你的朋友就近咨询律师。
可以建议你的朋友在其父母离婚时与其父订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对合同形式也可进行公证,但将来其父反悔,此合同关系依法不成立,现在这样做可以起到“威慑”,只要你不把我上边一段话讲给你朋友的父亲听,他在没有咨询的情形下可能会因合同及公证约束自己履行诺言。
但你朋友的父亲会愿意签合同、去公证么。可以出个主意,写出来这里不太合适,你是匿名,请你联系我
你的问题应区别对待 在父母在世的时候是赠与关系,也可以设计为父母去世的继承关系。 赠与时,应签定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同时,也可以在你父母离婚财产分割时约定某部分财产在你父母去世后由你继承,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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