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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债务分割问题

时间:2012-02-07 23:50来源:Candy 作者:幽幽林 点击:
事情是这样的 我爸和我妈98年离婚 99年和我现在的继母结婚 到今年和我继母结婚10年了(一直没有结婚证) 前段时间我继母和他儿子(不是我爸的儿子 是她带来的儿子) 把我爸打了 我爷有病 她也不给拿医药费 我爸就想和他离婚 现在不知道财产债务怎么分割 房子

事情是这样的

我爸和我妈98年离婚 99年和我现在的继母结婚 到今年和我继母结婚10年了(一直没有结婚证)

前段时间我继母和他儿子(不是我爸的儿子 是她带来的儿子) 把我爸打了 我爷有病 她也不给拿医药费

我爸就想和他离婚

现在不知道财产债务怎么分割

房子 还有加工房(加工大米的) 都是结婚之前我奶给我爸的

我爸家没有多少地 有3只牛(估价2万多)我继母现在就想要一只 这个给她吗》?

她说她在她 妈家 弟弟家 借了很多钱 可是我爸都不知道啊 这个用我们还吗?

还有 我爸以我爸的名贷款 2万 这个可以让她一部分吗?


没领结婚证,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他们的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


1房子 还有加工房(加工大米的) 都是结婚之前你奶给我爸的,那就是你爸爸的个人财产不用给你继母分。

2我爸家没有多少地 有3只牛(估价2万多)我继母现在就想要一只 这个给她吗?这个是夫妻共有财产,要给你继母分一半。

3你爸以你爸的名贷款 2万 这个可以让她一部分吗?这 2万是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就要分给你继母一半。

4一直没有结婚证安事实婚姻来处理,或去办了结婚证在去离婚也可以。

5,你去看看婚姻法吧。


你还会遇到其他财产问题,不能一一给你解释,告诉你一个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办理就行了。

没有结婚证,就不算结婚,也就没有离婚。

没有离婚,就没有家庭财产分割这个程序。

所有的财产,特别是同居之前的财产,都是你父亲的。

生产资料更是你父亲的。

基本可以让这个女人净身出户。

关键看你们家的实力,关键是她有儿子,用拳头说话,不好办。


由于你爸和你继母没有依法登记结婚,是同居关系,所以,解除同居关系跟离婚在分割财产问题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对处理离婚财产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的,而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共有财产就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按共同共有和等份原则处理的,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的,一是财产是在同居期间取得的。二是财产的取得是依靠双方共同努力的。三是财产的处理按照一般共有制度处理。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比如:

1:你说房子、还有加工房(加工大米的) 都是结婚之前你奶给你爸的,这就说明这些房子全部都是你爸一人贡献的,因此,应该全部归你爸,你继母不能分割。

2:你爸有3只牛,要看你继母对这三只牛有没有投入,如果是你继母参与饲养的,那就是你爸的贡献最大,你爸应当多分,你继母的贡献小,就适当分一点吧,具体分多少要由你爸和你继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你继母说她在她妈家借了很多钱,首先你继母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事的真实性,是给谁借的,借的多少,你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如果这些钱是用在与你爸的共同家庭生活中的,你爸应当参与偿还,如果这些钱没有用到与你爸共同的家庭生活中,你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4:你爸借的2万元也是一样,如果是你爸一人消费的就应当由你爸一人承担,如果是与你继母一起花费的,就由你爸和你继母共同承担。


你好,你爸和你继母其实只是同居关系,法律是不保护的.所以他们只要彼此分开就可以了,不需要办任何手续.财产属于谁的最后还是属于谁的,她的债务,你们也没有义务帮她还


记住:法律是同情弱者的.这个财产分割不会考虑的.婚前财产坚定有没?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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