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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9岁的李丽欲与23岁的男友王启志举行婚礼,但两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不能领取结婚证。为了婚礼如期举行,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顺利举行。2008年王启志因病去逝,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元。李丽为继承遗产与王启志的母亲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以领取结婚证时李丽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确认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 (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 (3)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应如何处理? 1、属于有效婚姻,因为此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视为有效婚姻,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2、有权起诉,因为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3、两人的共同财产首先分出一半归李丽,剩余的部分由李丽、王启志的父母继承,但应保留胎儿的份额,具体如下:李丽分得9000元,剩余的9000元为胎儿保留四分之一,李丽、王的父母各继承四分之一。如果孩子出生,四分之一归孩子。 1 婚姻无效。两人都未达到法定婚龄,即使达到了,该婚姻登记也不是两人亲自到场登记的。最新婚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王启志的母亲无起诉的权利。李丽与王启志“结婚”时,王启志已打法定婚龄。若要起诉婚姻无效。应由李丽或者其近亲属为原告。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婚姻当事人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两人为同居关系,财产共同共有。王母若无法证实其子拥有的财产分额,那么该财产各占50%,王某的遗产由其母继承,若有父亲(其父也有继承权),但应为其未出生的孩子保留遗产分额。 (一)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开始是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继承开始继承人的客观意义的继承权才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才产生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相比看中国最新婚姻法。在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才能称为遗产继承权的主体。 (二)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是遗留的财产,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存在的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才为遗产。 (三)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在根据继承人的情况来决定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以及是否需要予以照顾时,须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为准。 (四)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依继承开始确定遗嘱的效力。自继承开始,遗嘱才发生效力,才可以执行。 (六)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保护继承权的最长期间。《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七)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自继承开始,遗产即归继承人取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