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和妈妈结婚后共同造了房子(乡下的那种私房)。在2000年我妈妈去世,我爸爸又找了个比自己小17岁的女人结婚。今年我家这边拆迁,我家可以拿两套房产。原先那张房产证上一直只是我爸爸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房产证被政府收走了,不过在拆迁合同上是我爸爸一个人的名字。我爸爸在我奶奶和外公外婆还有我新妈妈面说过一套房子归我,还有套归我爸爸。由于房子还有两年才能拿到。我已经结婚,但我的户口还有我的两个孩子的户口一直在我娘家,没迁走。我新妈妈没有在生孩子。
现在我爸爸和新妈妈感情一直不好,可能要离婚。我新妈妈提议要一套房子和一半我爸爸的存款。他们婚后都是自己赚钱自己花的,各归各的,请问我新妈妈提出的要求,新婚姻法支持吗。我去世的妈妈留下的那半财产,我可以继承吗。
我很担心我新妈妈连我妈妈留下的那一半财产都拿走。请大家帮帮我。 这个不需要证明~如果一方或一方父母提出购房时为父母出的财才需要证明~另外,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不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丈夫说房子是他的而不是婚后买的需要提出证据!房子如果判给了你,你拿着法院判决书就可以去办产权转移手续,再房子登记到你名下 你可以继承你妈妈的遗产,但不是一半的,你知道最新婚姻法。是一半的一半,即四分之一的房子。你爸跟你妈共有一栋房子,你妈去世后,你妈的那一半,你和你爸各继承一半。所以原来的房子你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如你所说,你后母跟你爸是各花各的钱,这就相当于你后母跟你父亲就婚内财产已做了约定,最新婚姻法。但是你父亲提出这个主张的时候要提供证据证明。而房子是在你后妈跟你爸结婚之前就有的,所以你后母是不享有房子的所有权的,也就没有她可能拿走你妈留给你的财产一说了,当然你爸和后母可以就财产从新约定,协议离婚,但是不能涉及你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至于你说的你父亲曾经说过一套房子归你,这个属于赠与的成分,情理上应该履行,法律上讲赠与是可以撤销。所以除了你应继承的份额而产生的房产和财产,你很难对你父亲做出其他要求(从法律上讲)。 建议你动用亲情的力量去感化你父亲,毕竟女儿总要亲一点,而他们却是要离婚了。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最新婚姻法。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她是拿不走你家太多财产的,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新婚姻法有 一条说在特殊情况会变通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