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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份起诉离婚,至今没有判决,能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时间:2012-02-12 22:02来源:流星 作者:蜗牛马 点击:
其中有一套房子是母亲出资(有出资证明)在我婚后为我购买的,登记在我自己的名下,能不能视为我的个人财产?另一套房产是我们婚后购买,房产证上也只写了我自己的名字,这个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
其中有一套房子是母亲出资(有出资证明)在我婚后为我购买的,登记在我自己的名下,能不能视为我的个人财产?另一套房产是我们婚后购买,房产证上也只写了我自己的名字,这个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案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后没有审理完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你母亲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你的名下的,属于你个人财产。婚后共同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可以使用婚姻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不是新的法律,是对已有法律的诠释,所以不存在适用的先后问题。 南京律师在线
肯定适用。你母亲出资的那套是你个人房产;另一套是夫妻共有房产。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你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
你的问题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你母亲出资(有出资证明)在你婚后为你购买的,登记在你自己的名下,能视为我的个人财产,另一套房产是你们婚后购买,房产证上也只写了我自己的名字,这个应该作为共同财产。 纵横法律网 李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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