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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婚姻法(转载)

时间:2012-02-25 01:37来源:祝发能 作者:听孙燕姿的歌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原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对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方案生育。

第三条

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在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制止重婚。制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协助,维护对等、和睦、文化的婚姻家庭关系。看看最新婚姻法

编辑本段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需男女双方完好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恳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身到婚姻注销机关停止结婚注销。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注销,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注销的,应当补办注销。

第九条

注销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商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注销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益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准绳判决。对重婚招致的婚姻无效的财富处置,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则。

编辑本段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位置对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本人姓名的权益。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与消费、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一)工资、奖金(二)消费、运营的收益(三)学问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一)一方的婚前财富(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实行扶养义务时,需求扶养的一方,有恳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益。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实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恳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益。子女不实行奉养义务时,无劳动才能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恳求子女付给奉养费的权益。你知道最新婚姻法。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度、集体或别人形成损伤时,父母有承当民事义务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益。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益。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度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则。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益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弭。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则。第二十八条有担负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于父母曾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义务。有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曾经死亡或子女无力奉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奉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担负才能的兄、姐,关于父母曾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担负才能的弟、妹,关于缺乏劳动才能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益,不得干预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编辑本段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离婚。婚姻注销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恰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恳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停止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解;如感情确已分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招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布失踪[1],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恳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严重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停止复婚注销。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益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论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担负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无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恳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益,另一方有辅佐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益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益;中止的事由消逝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益。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运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归各自一切,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辅佐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富中给予恰当协助。详细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辑本段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义务

第四十三条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解。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遏止。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的法律规则予以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育费、奉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伤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时,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富。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则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奉养费、财富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迫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辅佐执行的义务。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义务另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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