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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B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湘常津)质监罚字[2009]第005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广州市B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的(湘常津)质监罚字[2009]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广州市B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50 000元及加处罚款50 000元,共计100 000元交A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A市支行,我不知道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帐号:X。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B机动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 0 0 九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