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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债的清偿与履行的区别编辑推荐法律知识

时间:2012-03-19 14:38来源:海边人说 作者:静静高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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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债的清偿与履行的区别编辑推荐法律知识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2/21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山东:债的清偿与履行的区别 债的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所讲的。为实现债的目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债务得到清偿从而使债归于消灭,是债的履行的效果。由债权实现方面观之,最新婚姻法全文。债务人履行债务固属清偿;而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目的而为给付行为,也属清偿。此外,依强

  山东:债的清偿与履行的区别

  债的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所讲的。为实现债的目的,人履行债务,使债务得到清偿从而使债归于消灭,是债的履行的效果。由实现方面观之,履行债务固属清偿;而第三人为满足目的而为给付行为,也属清偿。此外,依强制执行或实行权而获得满足者亦应包括在内。债务人为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有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为债权人提供劳务;二是法律行为,如物的交付;三是不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有债权人的协助时,债权人不为协助,是为受领迟延,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不足以消灭债的关系,并非清偿。

  一般来说,债权人不是债的清偿的当然受领人,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

  1.当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接受清偿。

  2.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当债权人是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时,其受领权归于清算组,而作为债权人——破产企业则无权接受清偿。

  3.如果债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受领权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能行使,或由其监护人带为接受清偿。

  因此,债的清偿与债的履行有如下不同:

  1、债的清偿一种效果。债的履行是动态的作为或不作为。

  2、债的清偿不以债权人为当然受领人。而债的履行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行为。即使是有第三人代为受领,也是在债权人的授权下,针对债权人所为,由债权人接受履行。

  3、债的清偿不一定由于债务人的履行而实现。第三人的行为,强制执行或担保权的实现都可能实现债的清偿。但债的履行则是由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或双方约定的第三人主动的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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