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制度的司法重点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2/05 推荐刑法律师: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一、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对于独生子女证。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立功表现是指: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减刑案件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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