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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并无不妥

时间:2012-03-20 23:10来源:鲁迅鼓舞我 作者:随风听雨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其中最受争议的两条是规定了关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第七条和第十条。 对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男性大都支持,认为这样做让男人在婚姻中有了尊严--再也不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其中最受争议的两条是规定了关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第七条和第十条。

对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男性大都支持,认为这样做让男人在婚姻中有了尊严--"再也不用担心没有房子丈母娘不让结婚了",而女性大多反对,认为这样会导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一旦与丈夫离婚就可能连安身之地都没有了"。

其实,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男士们的激动还是女士们的担忧,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司法解释只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说明,并不会在立法精神和技术层面上与被解释法律相冲突。也就是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除了让其变得更加明确和更具可操作性,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婚姻法》本身并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专门法律,其关于财产分配等司法解释必须遵循其他专门法律的规定。同时按照我国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一般适用原则,《婚姻法》必须遵循《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加确切地说,本次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不过是遵照《物权法》等现有的与公民个人财产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详细说明而已。

举例来说,争议最大的第十条司法解释,既夫妻婚前贷款买房,在离婚时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所适用的正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共有原则。按照《物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依据这些规定可以推知,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将房屋产权归于交付贷款首付并进行房屋登记的一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遵循了谁出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并无明显过错,其他几项司法解释也可以类推。《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事实上,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并没有针对男性或者女性做出特别规定,只不过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了让男方购买房产而已。倘若放弃这种传统观念,女方也参与到买房的过程中,依靠双方携手并肩,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显然就不会有如此多的争议。

随着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增强,特别是在房价不断高企的现实压力下,合理规范婚姻中的房产归属问题实际是很有必要的。在笔者看来,离婚率再高,终究也还是一小部分,对于大多数夫妻来说,与其更多地考虑离婚的问题,倒不如多花些心思,让自己的婚姻更加幸福些,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彼此的感情,离婚后的问题不过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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