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广东X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湘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X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工地工作时手臂受伤致残,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及鉴定费用。被告广东X工程公司辩称,最新婚姻法。1.原告的诉请属重复诉讼;2.医疗费467元及鉴定费不予认可,住×××。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于2007年12月2日起在被告广东X工程公司工作。2008年9月18日19时左右,原告李X在被告广东X工程公司承建的冷水滩区太洲水电站工地劳动时,被皮带夹入机械导致右手受伤被截肢。2008年11月6日,经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12月5日经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伤残。原告李X向冷水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冷水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冷劳仲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2009年7月1日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X工程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李X交通费、住宿费、假肢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31 0000元,此款在2009年9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OO九 年 九 月 十四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