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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构对于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及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问题; (四)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相一致的问题。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交办情况书面告知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对办理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进。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对应该解决但受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并向代表说明计划情况,在妥善解决后答复代表;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条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四)对属于上级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创业板2011。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选择部分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督办建议,由主任会议组织督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听听http://www.hnfzb.gov.cn。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向交办机构和代表说明情况,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两个月内将书面办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协调,并将协调情况告知代表。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因意见不一致,经主办单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协调。 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每一位代表。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在一个月内分别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同时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询意见表,由领衔代表征求其他联名代表意见后反馈。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承办负责人、承办人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