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以下提供的是广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实施办法,是广州最正规最标准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版本。并提供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等附件内容。 推荐阅读: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如何申请经 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
附件2 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5分; 2. 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3. 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4. 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5. 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6. 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9分; 7. 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8. 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收入评分: 1.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下计15分; 2.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40%以下计12分; 3.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4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60%以下计9分; 4.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80%以下计5分; 5.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80%以上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1. 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 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 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穗的,子女户籍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4. 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家庭申购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穗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配偶随军入穗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市市区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转业干部在穗时间参照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计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七、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每户加10分。 八、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九、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扣10分。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20分。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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