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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4)

时间:2012-03-08 11:58来源: 作者: 点击: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5-06-08【发布单位】建规字第333号 (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 各 第四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5-06-08【发布单位】建规字第333号 (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 各


             第四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 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地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4.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线;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共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点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六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造价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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