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由于房屋和土地是不能移动的,故房地产又称之为不动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的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
注释: ①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 ②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77页。 ③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130页。 ④王利明先生认为,当事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抵押,不能认为该抵押是无效的,并阐述了四点理由。祥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323页。 ⑤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4-625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学博士陈现杰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中认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重复抵押,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并不矛盾。祥见《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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