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抵押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的证明,并注明实现抵押权时土地的转移方式; (五)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和备案。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应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地价。 《地价评估报告》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估价额准确,符合当地市场地价水平;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地价,并经抵押权人认可;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 第十三条 经审查核实,抵押土地登记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抵押土地的使用证上记录,同时向抵押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正式生效。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勘测并在宗地图上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庙宇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未缴清;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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