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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抵押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五)无有效土地权利证书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所有权证; (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离抵押给两个权利人; (七)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八)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九)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十)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符合抵押规定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抵押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第十八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通知其他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双方须在期满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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