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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形象工程强拆民房 无任何补偿

时间:2012-03-07 14:42来源: 作者: 点击:
调查动机 黑龙江省庆安县两户居民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拆。让人不解的是,房屋被强拆前,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对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 更让人不解的是,强拆房屋前后,庆安县建设局及县政府发出3份
调查动机 黑龙江省庆安县两户居民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拆。让人不解的是,房屋被强拆前,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对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 更让人不解的是,强拆房屋前后,庆安县建设局及县政府发出3份撤销房屋产权证的决定书,这3份决定书或于法无据,或因

  调查动机

  黑龙江省庆安县两户居民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拆。让人不解的是,房屋被强拆前,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对所有人进行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

  更让人不解的是,强拆房屋前后,庆安县建设局及县政府发出3份撤销房屋的决定书,这3份决定书或于法无据,或因适用法律错误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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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庆安县政府为何有此举动?

  为给形象工程让路,黑龙江省庆安县居民杜连贵和刘占学的房产成了拆迁目标。由于两人不接受拆迁补偿条件,拒绝自拆,当地政府决定从撤销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下手。

  但是,让杜连贵、刘占学感到意外的是,庆安县政府连续3年发出3个撤销房屋产权证的决定书均存在问题:第一个决定书,县建设局引用的是废止的法规。面对质疑,建设局自己撤销了;第二个决定书,县建设局又因无主体资格被上级政府撤销行政决定;第三个决定书,县政府引用行政许可法撤销房屋产权证,专家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正等待法院裁决。

  “灭失”

  居民房屋突遭强拆

  杜连贵和刘占学的房屋位于庆安县城南哈伊公路北侧,房屋的位置正处于县政府规划中的哈伊公路景观带建设“50米控制红线”之内,属于动迁范围。

  杜连贵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的房屋是1993年建的,当时的面积是225平方米,房子建好当年就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1997年,杜连贵将其中的84.1平方米住房卖给了刘占学,并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2001年换发了产权证。

  据杜连贵和刘占学说,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的房子,在没有许可、没有听证、没有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的情况下,庆安县政府只与他们“商量”了两次,就被强拆了。

  杜连贵说,第一次“商量”是在2009年7月23日;第二次“商量”是在2009年10月29日,两次“商量”的主要内容是:

  房子必须拆除;如果不拆就强拆;如果主动拆除可以给点奖励。副县长当时是这样说的:如果主动拆除,可以考虑适当给你们两万三万作为支持工作的奖励。

  对于县领导给出的拆迁条件,刘占学、杜连贵两人没敢当即拒绝,谎称回家商量商量再说。

  “第二天上午9时,我家小卖店的房门被人一脚踹开,庆安县哈伊路控制线内拆迁工作指挥部副指挥王至龙带十多个人闯进屋,说是执行强拆任务。

  “不由分说,我和爱人就被人架出房外。”杜连贵说,房外到处是穿制服的人,他们两家门前的路段被临时交通管制。120、城管、建设局、公证处、信访办以及不知哪来的车辆停满了一条街。他的妻子被人架到一辆车上不让下车,他自己被4个工作人员看着。一辆铲车的铁臂伸向他家的房顶……顷刻间,一家人辛苦经营16年的房产变成一堆瓦砾。

  闻讯从100多公里外赶回来的刘占学只看到自己“坍塌的房屋和黑压压的人群”,他“一点都靠近不了”,几名工作人员早已经把他控制起来。

  “在途”

  行政决定频出“问题”

  杜连贵、刘占学两家的房子“灭迹”了,可房子的权属证还“活着”,“活”在政府部门间往来的公文里。

  2008年10月10日,县建设局乡建办工作人员给刘占学、杜连贵两人分别送达了《关于注销建设局在2001年1月10日向杜连贵颁发的141.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和《关于注销建设局在2001年1月10日向刘占学颁发的8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两份决定书。

  两人感觉事情有些不妙。因为此前,曾经有建设局乡建办的工作人员找过他们,说要收回其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他们严词拒绝。来人说是县里建景观大道要占地,县政府要求谁经手办理的产权证由谁收回。

  庆安县建设局注销两人房屋产权证的理由是: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及相关证明的情况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两房屋所有权“属登记不实”。依据是“参照《城市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杜连贵说:“接到决定书后,我们俩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书。同时经过咨询律师,我们得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建设局下达决定书之前就已经被废止了。于是,建设局在2008年10月29日撤销了该决定书。”

  然而,事情到此才刚刚开始。2009年7月21日,庆安县建设局又分别给刘占学、杜连贵下达了一份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理由仍是“登记不实”,依据则是“根据事实”。

  刘占学、杜连贵要求建设局拿出“登记不实”的证据,要求查看产权登记档案,结果被告知原始档案丢失。

  “原始档案都丢失了,建设局又是如何断定我的房屋产权登记不实呢?”刘占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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