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 黑龙江省庆安县两户居民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拆。让人不解的是,房屋被强拆前,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对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 更让人不解的是,强拆房屋前后,庆安县建设局及县政府发出3份撤销房屋产权证的决定书,这3份决定书或于法无据,或因
2009年9月15日,两人向绥化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到一个月,绥化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庆安县建设局无权注销刘占学、杜连贵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撤销庆安县建设局下达的注销两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 不过,在此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的前3天,刘占学、杜连贵两人的房屋就被强行拆除了。 刘占学、杜连贵认为,自己合法的房子被非法强拆,于是将庆安县政府告上法庭。立案、开庭,刘占学、杜连贵等着庆安县法院的判决。 2010年12月6日,刘占学、杜连贵等到了《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杜连贵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书》和《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刘占学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书》;随之,12月13日,庆安县法院中止了刘占学、杜连贵诉庆安县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 面对第三个决定书,刘占学、杜连贵的代理人认为,庆安县政府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是依据《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我们不知道违反了《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哪款规定。而且,《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也没有撤销房产证的规定。再者,颁发房产证、撤销房产证并不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同时第十二条确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没有一条适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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