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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违约 判买房人差价损失94万元

时间:2012-03-07 14:45来源: 作者: 点击:
卖房人违约朝阳区法院高判买房人差价损失94万元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北京市民刘女士交纳了40万元的定金,通过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发现楼市价格飞涨,于是以中介
卖房人违约朝阳区法院高判买房人差价损失94万元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北京市民刘女士交纳了40万元的定金,通过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发现楼市价格飞涨,于是以中介公司欺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买卖等理由拒绝交房

  卖房人违约朝阳区法院高判买房人差价损失94万元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北京市民刘女士交纳了40万元的,通过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发现楼市价格飞涨,于是以中介公司欺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买卖等理由拒绝交房,并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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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约或高额赔偿。

  今年2月初,朝阳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根据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主祁女士不但要双倍返还刘女士购房定金共计80万元,还要赔偿她高达54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

  判决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不能让毁约方通过毁约行为获利,也不能让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到实际办理房屋手续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房价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卖方收取的定金或应支付的违约金,卖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宁愿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而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买主。卖方往往以诸如配偶不同意、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理由对抗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诉讼目标:

  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3、要求卖房者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4、购房者也可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支付违约赔偿。赔偿数额相当于房屋的市场价与合同约定房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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