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后,出售房屋因存在抵押情况,需要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才能继续交易。后因等待时间过长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定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形式。
签订后,出售房屋因存在抵押情况,需要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才能继续交易。后因等待时间过长要求返还,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定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形式。 ◆◆说法案情 2010年10月21日,陈某与白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某为买受人,白某为出卖人,房屋价款为70万元,买受人向某银行申办抵押贷款,如未能获得贷款批准,则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陈某当天支付了房屋款20万元(其中包含定金2万元)。由于白某出售的房屋存在银行抵押,需要先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才能与陈某进行交易,但在白某办理解押后,却通知陈某因其办理贷款时间过长,不能再等待,并于2010年12月26日未经陈某同意将房屋首付款及定金打入陈某银行账户,意欲解除合同。后陈某与白某进行协商,白某表示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白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双方已经约定如贷款未能办理成功,则陈某作为买受人可继续申请贷款,至贷款批准。因陈某未有故意拖延办理贷款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故白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白某以对方办理贷款时间过长为由,将单方面退还原告,明确不履行合同,其行为应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定金为二万元,且陈某已将该定金白某,故依照定金罚则,白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即陈某)双倍(4万元)返还定金。 ◆◆律师评析 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定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形式。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便成为惩罚违约方的制裁形式,因而称为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我国合同违约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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