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房产交易须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四年前,章女士从破产清算组购得一上一下的店面房,哪知四年后被毛女士告上法庭,被认为是侵权,要其立即迁出。 【案情】 原海安某轧花厂以收购棉花为由,经主管部门向沿口供销社借得6万元,后将资金投入开办农贸市场──兴
本案中,章亚萍虽从清算组竞得房屋给付了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但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权利未进行公示,故不能产生房屋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力。房产仍属于原华源公司,第三人农行以及毛秀萍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进行抵押与购买。所以章亚萍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农行以及购买抵押房屋的毛秀萍。 登记发生公示作用,继而产生公信力,所以,毛秀萍与农行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的第三人,竞拍后且进行了房产权属变更公示登记,其物权受到法律保护 。 综上所述,一上一下房屋所有权理当归毛秀萍所有。 当然,章亚萍购房未登记,虽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我们绝不能以未登记而否认她与清算组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由于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在章亚萍与清算组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章亚萍作为买受人可依不同情形,诉请法院判决强制实际履行,即强制出卖人办理登记,或判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向买受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就本案而言,因毛秀萍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在先,章亚萍只能要求清算组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要说明的是因供销社破产已结束,清算组也解散,其损失无法主张,只能自行承担。 考虑章亚萍占有房屋是给付了对价,且供销社破产已结束,清算组也解散,损失无法追偿,本案经审判人员反复调解,被告章亚萍同意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位于李堡镇新建西路1号李堡市场内北排北大门西侧由东向西第九间房屋交还给原告毛秀萍,原告毛秀萍在接受该房屋的同时给付被告章亚萍人民币33000元。本案最终能调解结案,得益于房屋的增值以及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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