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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的解决之道 离婚不是最沉重的打击,而是离婚却没有分割到房产。离婚房产纠纷逐渐成为离婚过程中重要的一个步骤,曾经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因为房产而大打出手。房子是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对于普通人来说,离婚房产是不得不争取的。那么,如何解决离婚房产纠
4、尽管我国有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正在不断地完善,而法官对疑难问题的公正处理并不是可以简单地依据法条就能解决的,必须借助于透彻的法理分析才能科学而公正地判定处理依据。 5、“能否依法理补充法律漏洞,我国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运用法理补充法律漏洞已越来越得到司法实务界的认同。” 6、本文选择处理婚姻房产中三个疑难问题所作的法理分析,属一孔之见,以期对相关问题的公正处理有所裨益。 离婚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一方婚前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在按揭贷款购房过程中存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付清首付款并在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就申请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就告终结。购房者此时已经取得所有权,只是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最终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价值高,用途大,而往往成为双方主要争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不能解决法官公正处理该类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面对该类争议,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处理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归属问题,依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后取得财产为共同所有制的原则,自可推出:婚前取得的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公正处理这一问题的难点是,该类房产究竟是何时“取得”的? 现举例来分析。甲男为婚后生活需要,于2002年1月1日与某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以个人存款首付10万,按揭贷款40万;2002年2月1日,该购房合同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2002年3月1日,甲男首付款,并与特定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开始分期偿还贷款;2003年1月1日,甲男与开发商签订房产交接确认书,取得该房产钥匙;2003年2月1日,开发商和甲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2003年3月1日,房产证下达。甲男购房过程的关键环节依图所示: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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