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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房产“一房两卖”案昨日开庭(3)

时间:2012-03-07 14:53来源: 作者: 点击:
阅读提示 昨天下午,一起引人注目的房产纠纷官司在郑州开庭审理。开发商状告购房者未按约定交够首付,而购房者则称自己已按约定交够首付款,并反诉开发商一女二嫁,在房市利好后为牟利将房屋高价另卖他人,涉嫌欺诈
阅读提示 昨天下午,一起引人注目的房产纠纷官司在郑州开庭审理。开发商状告购房者未按约定交够首付,而购房者则称自己已按约定交够首付款,并反诉开发商一女二嫁,在房市利好后为牟利将房屋高价另卖他人,涉嫌欺诈。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难道真是房价惹的祸? □记者朱

  韩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当初所签预售房协议的最后用水笔明确写明,首付款为总房款的50%,这属于非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效力高于合同第四条关于“按银行规定的首付款”的约定。而韩瑞已经在约定期内按期交够了总房款的50%,而开发商迟迟不给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真实目的,是感觉到房价在上涨,为了再卖高价,以达到一房多卖的目的。

  背地里寄信当面却不通知?

  除了法庭上白热化的辩论,出现在庭审中的证据也十分吸引人眼球。

  开发商亮出的证据除了注明日期为7月12日的一份“通知”外,还有多份邮政特快专递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通知”中,开发商称“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在2009年6月4日致函给您,通知您于5日内及时交清全部应付首付款与代交费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我们将把该批房源另售。但到目前为止,您尚未过来正式办理相关手续。鉴于此,我公司特通知您,上述房屋从即日起将另行出售”。

  在这份盖有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通知”最后,还写有:“我公司考虑到您并非恶意拖延,是房款支付及按揭手续无法完备而造成的违约,故同意您在本通知发出10个工作日,来本公司办理您已支付款项退款的相关手续,我公司将尽快上报并退款。”

  韩瑞的代理律师称,开发商所谓的几次“通知”全部是邮政特快专递,其提供的复印件显示,没有一份是韩瑞本人签收的,韩瑞本人从未收到过这些邮件,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代收邮件。更为蹊跷的是,有一份特快专递显示的邮寄日期是7月12日,但7月10日当天,韩瑞在开发商处领到了所购房屋的部分钥匙,同时还与开发商的一名负责人讨论电梯的安装及水电等问题,而短短两天后的7月12日及此前的6月4日,开发商已经多次发出特快专递到南阳,明明知道韩瑞本人就在郑州并与他们面对面,还要频频发出特快专递,究竟是为了什么?

  两名买主曾当面对质

  面对主审法官“房屋是否另卖”的询问,原告代理律师称,韩瑞此前定购的房屋并未再卖,现在全部空置,记者自郑州房产网上搜索,这些房屋确实呈现为绿色,证明尚未出售。

  但韩瑞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开发商已将房屋另卖他人。她曾于今年8月与新买家当面对质,并多次电话沟通,对方称,韩瑞所购房屋自己都买下了,“看谁敢动我的房子”。韩瑞称,按新买主的价格,总房款已超过千万。

  记者此前曾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争议门面房已被新买家贴上“招租”字样,并留有电话号码,记者拨打这个号码,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了晚上6时30分许,双方均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韩瑞还要求开发商一加一赔偿等共计400多万元,“开发商属欺诈行为”。

  法官最后当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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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一定要拿到发票原件 

  韩瑞的官司给我们警示:不要发票原件给监管留下漏洞,给自己维权带来麻烦

  核心提示

  韩瑞的官司其实并不罕见,从去年起,建设部等8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长达1年的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房屋买卖中存在的合同欺诈、偷税漏税的问题,我省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种种相应措施,但随之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引人深思。

  □记者朱长振文图

  税务部门高科技遭遇新难题

  眼看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12月11日,韩瑞再次来到郑东新区地税局。这一次,她除了想邀请地税局有关人员前去庭审外,还想再咨询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此前,她的律师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王璞也曾多次前来,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经过两天的翻看,在1000多张该公司自开发票电脑底联中,终于查找到了另外两份发票,这些在税务部门的电脑中有明确显示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竟然与韩瑞所购买的是同一处房产!即郑州兴东龙腾盛世12号楼10号商铺,而这正是韩瑞所购的18套商铺中的其中一套,所不同的只不过是价格:“韩瑞手中所持发票显示的是每平方米8000元,而这两张发票反映出来的单价竟然高达万元”。王璞说。

  韩瑞如今已是郑东新区地税局的熟客,发票管理科一位负责人在接待韩瑞时称,首先是韩瑞自己维权意识不强,没有索要原始发票:“假若你手头现在拿的是发票原件,也许这场官司即可避免。”但他同时称,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给顾客发票原件,这要看双方的约定。

  因为房产商拿着原始发票,他可以以各种名目将发票作废。“比如他说发票开错了,或者是买方退房了等,业内人士称之为‘红冲’,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这位负责人说。

  而在接受采访时,郑州市地税局流转税处一位工作人员也说:“现在我们所采用的都是‘网上办税系统’,房产商在自己的电脑上即可自开发票,郑东新区又是试点,自今年1月份即开始运行这套程序,只要发票原件在他手中,他就可以‘红冲’,而国家发票管理办法中又没有讲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讲到这种管理措施。当时我们也想了,是不是纳税人在‘红冲’发票时先给我们一个申请,让我们把把关,但这种审批行为不是在哪一个单位都能随便申请的,我们在没有政策法规的依据下不能随便申请行政审批。”

  郑东新区地税局另一位李姓女同志也无奈地称,“程序是上级部门开发的,我们只是使用,我们也知道有漏洞,但又无法弥补。”她同时想让记者替他们呼吁一下,“看能不能让上边再开发个软件,最好能让我们监控到房产商随意‘红冲’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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