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份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着三十多年交情的刘、吴两家“剑拔弩张”。本文分析购房指标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问 单位禁令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单位内部规定对外没有约束力 据记者了解,尽管有些单位内部出台规定,明令禁止职工转让购房指标,但依然有人悄然转让。那么一旦出现纠纷,这些规定是否影响协议的效力呢?而这也是吴丞要求拿回指标的另一大理由。但这并未得到有关法律人士的支持。 胡国运告诉记者,部分单位可能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要求职工“不得转让”购房指标,但该文件对外没有约束力。 廖建新也持相同观点。他告诉记者,职工违反单位内部规定,只能由单位内部进行处理。此外,《合同法》早已明确,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时才无效。因此,房屋购买权转让一般应认定有效。这样有利于鼓励诚信行为,制裁不诚信行为。 四问 出卖人违约损失如何计算 可索赔房屋溢价 违约如何担责 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必须面临的问题是,指标转让违约该怎么担责? 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认为,如果受让人仅仅是交纳,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出卖人须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受让人已经交纳部分或全部房款,那么受让人可以索赔从购买指标到毁约期间而受到的其他损失,譬如,受让人因购买指标得到一种购房期许,其很可能因此错过购买市场上其他商品房的机会。因此,受让人可以依法索赔这个期间同地段房屋的涨幅价格,也就是房屋溢价。 经适房转让协议无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文军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因案而异,如果能继续履行的,判继续履行,如果确实难以履行的,也可解除合同,判决违约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廖建新建议,在双方同意协商的情形下,可以比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通货膨胀(房屋溢价)对赔偿金进行计算。 为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峻对指标转让提出风险警示,例如要查看房屋性质,如属于经适房等指标转让,则协议无效。而对于转让协议的条款,最好咨询律师拟定,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问 “购房指标转让”是否需立法支持 无法可依,案情不同判决可能不同 采访中,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文军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可能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困扰,因为无法可依,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他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多发生在单位,购买者一般都是几十甚至几百户,购买权转让的交易也会批量产生,一个纠纷、案件的产生,很可能引发批量纠纷、案件的产生。 张文军还对记者表示,上述纠纷是否具备立法价值还需要商榷。但是,适当的时候,法律有必要对这种指标转让交易作出概念上的确定,这样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作出更为明朗的判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补充道,如果从鼓励诚信行为原则的角度出发,将来立法很可能会对此类案件进行一个十分明确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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