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了一起房改房纠纷案件,在代理过程中发现要找到直接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非常困难,由此产生了探讨这类纠纷的法律规定、审理中法律适用的想法,撰成此文与大家商榷。 案情简介:甲、乙是同一单位的职工,1998年4月,某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结合本单位
综上,笔者认为甲与某单位属恶意串通的行为,这种行为即违反国家房改政策又严重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因而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53条之规定,认定某单位给甲再次出售这套住房的行为无效。 四、公房出售与商品房、城市私房买卖有何区别 首先,商品房、城市私房买卖是平等商事主体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市场价值规律,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实现各自权利的行为,而购买公房则是职工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所在单位公房出售方案,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以实现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受益人不仅仅是职工个人,还包括职工的全体家庭成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房改政策精神,购买公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公房出售不仅仅是职工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还涉及职工家庭居住问题,具有极强的政策倾向性,妥善解决公房出售中的纠纷,关系到家庭稳定、社会稳定。 其次,公房出售为成本价或标准价,而不象商品房、城市私房买卖中的市场价,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制,传统工资中不包含住房消费资金,国家以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房是对职工及其家庭给予的经济补偿,这种优惠价格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体现。享受这一优惠的家庭成员不因职工与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职工所在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这种权利。 再次,职工及其家庭失去以优惠价格购得的公房,其损失将难以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商品房、城市私房买卖因出卖人的行为致买受人得不到房产的,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得到损失的赔偿或以违约金弥补合同损失,而购买公房的失去将使职工及其家庭无法得到补偿,因为国家优惠政策是不能重复享受的。基于此,任何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诚信兑现已出售给职工家庭的公房,绝不能出尔反尔,这有利于保护每一个职工及其家庭购得公房的安全。 五、房改房“一房两卖”中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如何确定 本案中,某单位把明确分配出售给乙的住房利用手中的职权办理在甲名下,其实质是为了规避法律、转移矛盾,将自己应当解决的问题通过某种法律的形式交给人民法院解决,这种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自己法定义务,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既剥夺了乙依据国家房改政策享受房改房的权利,也同时损害了甲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应不予认定。 根据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非是绝对不可更改的,其法律的效力最终亦由人民法院判定。一个合法的房产证书的取得应当是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加合法的登记程序;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无效的买卖合同)加合法的登记程序并不能产生一个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即物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物权的原因行为必须合法有效。从前述分析,笔者以为以甲名义取得实际上由乙优先分得购买并占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就是某单位通过无效的民事行为(买卖合同)加上违反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欺诈行为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本案讼争的房屋70%的产权归乙所有,确认颁发给甲的该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效。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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